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10.08.2015  19:50

各州、市民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2015年7月30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省组织申报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为全面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慈善氛围,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省民政厅决定把长期热心慈善事业、捐赠慈善款物数额大、社会效果好的企业法人、个人和优秀慈善项目推荐参加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3年以来,在国内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等方面及文体艺术、环境保护等其他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个人和优秀慈善项目。以2014年12月31日前统计的数据为准。

二、申报奖项设置

第九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最具爱心慈善楷模、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捐赠个人。民政部分配我省5个申报名额。

三、组织机构

省民政厅成立了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人事(社会工作)处、救灾处、民间组织管理三处为成员单位的第九届“中华慈善奖”申报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各州市民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候选对象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2013年以来,在国内公益慈善领域做

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在省内国际友人,均可申报第九届“中华慈善奖”。

(二)申报方式。“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可通过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各州市民政局、滇中产业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属地内个人、机构或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向评选委员会进行推荐。评选委员会同时受理来自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组织,港澳台地区等关于个人、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具体由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接收。评选委员会不受理应按属地原则报送给各州市民政部门和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推荐和自荐。

(三)申报形式。参加评选的机构和个人均需提交能够证明其贡献的材料(推荐和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1-5),按照属地原则提交相应民政部门工作机构。各州市民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级相关部门将候选对象纸质推荐函、申报材料及相关音像资料寄送至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五、评选申报工作日程安排

(一)推荐和申报阶段(9月20日以前)。各州市民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各地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程序征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1周,于2015年9月20日前按照附件1格式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各州市民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接收申报情况(数量和名单等)要向社会公开,并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省厅申报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和审核阶段(10月20日以前)。

1.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汇总的推荐名单进行分类整理、审核推荐(自荐)材料;

2.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从初选名单中提出提名名单,报请评选委员会审定。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在云南民政网等网站上公示1周后,按程序征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对提名对象的意见。

4.拟推荐对象的名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送民政部评委会办公室,并请拟推荐对象自行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公益慈善网(www.charity.gov.cn),通过第九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六、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

(一)评选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尤其在2013至2014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等。

(二)评选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将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

(三)评选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奖,将主要依据企业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

(四)评选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捐赠个人奖,将主要依据个人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

此外,还将从持续性、影响力、贡献度、推广性、专业性、创新性、公信力、受地方慈善表彰情况等方面对申报对象进行衡量。

七、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最高级别的政府奖项,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通过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积极发掘和推荐当地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爱心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

(二)各州市民政部门是推荐地方性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要做好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检验。

(三)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附件:

1.关于推荐第九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

2.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慈善楷模申报表.doc

3.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申报表.doc

4.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捐赠企业申报表.doc

5.第九届“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捐赠个人申报表.doc

 

               

 

                                                          云南省民政厅

                                                          2015年8月7日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胡凌瑜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1)6573137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

                  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邮      编: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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