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楠:以纪念宪法日和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为契机
03.12.2015 19:05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杨应楠
2015年12月3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分别作出专门决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施行,彰显了宪法的神圣和权威。这是弘扬宪法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新闻发布会,以此方式纪念国家宪法日,具有特殊的意义。首先,受纪恒同志的委托,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对前来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子杨同志就我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有关情况作了全面介绍。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并切实组织落实好《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以纪念国家宪法日为载体,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真正把宪法根植心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顶层设计,意义十分重大。
省委根据中央的战略部署,及时研究出台了推进依法治省的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政方针、目标指向、重要举措、责任分工和具体要求。我们要坚决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努力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表明了我们对宪法地位及其功能、作用的全新认识,而且表明了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信仰宪法、忠于宪法,全面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深刻认识宪法的深厚根基和丰富内涵,深刻认识宪法的至上地位和最高权威,深刻认识宪法的巨大功效和重大现实意义,真正把宪法根植心中,塑造宪法信仰,切实增强遵守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18世纪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卢梭说过:“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纪恒同志强调:“要抓牢普法教育这项基础工程,促进普法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迸寺庙、进企业、进单位,通过持续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精神血脉和具体实践之中。”宪法只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需要有载体、有抓手,而国家宪法日便是有效的载体。
我们要以纪念国家宪法日为载体,积极开展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内容的各种纪念活动,打造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传递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使宪法深入人心、走进群众,形成全省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以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为契机,增强依法履职意识,使忠于宪法成为自觉行动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相关资料表明,目前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对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可以说,我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体现了法治发展的世界视野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向宪法宣誓,虽然只是一个简单的仪式,但突出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传递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要求各地必须全面落实。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对宣誓的对象、时间、组织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细化规定。该办法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一道,于明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
宪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每一个法定职务都有一份法定的职责,每一个法定的职责都有其法定的权力边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通过在庄严的就职仪式上向选民或权力机关宣誓,对国家法律和权力赋予者郑重承诺,可以使宣誓者本人和民众从神圣的仪式中经历神圣的体验,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约束。
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光荣而重大的使命。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以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为契机,以践行“三严三实”有机结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从思想上敬畏宪法,从内心深处尊重宪法,自觉增强宪法意识,提高运用宪法思维、宪法理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工作中要首先想到宪法,时刻提醒自己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认清自己职责边界和权限,坚守而不逾越宪法法律的红线和底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自觉依法履职,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同志们,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描绘了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事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事关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当前,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兴起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热潮。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对于保障“十三五”规划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把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与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提供好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坚强的组织保障。在此,就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我提三点希望和要求:
第一,要依法如期启动。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高度自觉,迅速行动,明确责任,可以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的组织流程或组织实施办法,早准备、早安排,确保明年1月1日全面施行。
第二,要保证全员参与。 实施宪法宣誓,不是可有可无、可搞可不搞的事,而是法定必须做的事。参加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也不能可多可少、可参与可不参与。凡是《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全员参与。这是一项法定制度,也是一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三,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对“一府两院”、各州(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本地区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的情况纳入常委会工作重要议题,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希望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一府两院”把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如期、全面、持续地落实好这一制度。
同志们,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让我们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以纪念宪法日和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为重要契机,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水平,全面推进云南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为富民兴滇、全面小康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奋力开创法治云南建设新局面!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03.12.2015 19:05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