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保局加强内部权力运行监督确保廉洁从政

24.10.2014  11:3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红河州领导干部“十不准”等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红河州环保局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要求,本着边查边改、立纠立改的原则,在环境行政审批、环境行政评审、环境执法和环保资金项目分配等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权力运行监督,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保证环保管理工作依法、公正、廉洁进行。

为此,红河州环保局于上半年特制定出台《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强调:全州环保系统公职人员不准在本系统组织的行业、区域、项目、企业等各类评审、验收、审核、审批、咨询、考核等工作中,收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和物品,也不得由单位收取后向个人发放。不准利用职权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准指定环保产品、设备,不准指定环评、环境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准在企业或赢利性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兼职或者参与企事业单位营销活动,不准违反中央、省、州规定以各种形式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在项目、企业等各类评审、审核、审批、验收、咨询、监测、案件查处、资金分配、排污费征收、审计、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未经局党组(局行政)批准,不得以环保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举办各类活动,不准参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种仪式、庆典、纪念等活动。

近半年来,全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内容和要求,严于律己、踏实工作、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未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全州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