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亲家属哭闹卫生院 司法所法律援助解纠纷----何某某与七河中心卫生院的医疗纠纷
19.10.2015 18:09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案由:医疗赔偿纠纷
办理方式:非诉讼
指派单位:丽江市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及人员: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七河司法所和晓东、和旭东司法员
案情简介
何某某,女,50岁,系古城区七河镇七河村委会沙河村居民,其丈夫和某某因右下肢踝关节红肿疼痛来到七河中心卫生院就诊,被诊断为“痛风”复发,并于2012年10月2日13时20分许收入卫生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生对和某某给予了抗炎、对症、支持治疗,在打针治疗过程中,患者家属发现病人有轻微药物过敏现象,并已告知主治医生,但医生未采取任何措施,病情好转后患者于10月5日出院。10月6日1时许和某某在家中感到头痛,家人将他送到玉龙县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0月6日4时许死亡。在玉龙县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和某某死亡原因之一是药物过敏,为此,死者家属二十多人跑到卫生院并要求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人数众多,卫生院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卫生院一方则认为和某某的死亡并非完全由药物过敏导致,希望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专业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做出相应处理,但死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10月7日,由于双方未达成协议,死者家属扬言要把死者尸体停放到卫生院。
承办经过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病人死亡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接案后,七河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古城区卫生局、七河派出所取得联系,希望本案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希望两个部门协助司法所做好纠纷双方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迅速行动,对双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经工作人员耐心地劝说,双方同意调解。2012年10月7日下午15时,纠纷双方各派出3个代表参加了由七河司法所协同古城区卫生局、七河派出所召集的调解会议。会上,司法所调解员坚持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希望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的诚意,不要将死者的死亡原因这一纠纷点作为讨论的主要内容,而是把重点放在如何处理、如何补偿、协商补偿标准等方面,以促使协议的达成。区卫生局参会人员就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补偿标准等进行了专业的说明。派出所负责人希望纠纷双方保持克制,就算在补偿标准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也不要出现过激事件的发生,一旦出现违法违规事件,派出所必将严格执法。
承办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多次将讨论的话题集中在死者死亡原因的认定上,双方各执一词,不肯让步。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劝说,双方经过近2个小时的协商后,终于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书:七河中心卫生院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和某某家属丧葬补偿金六万元,并于2012年10月7日前付清;双方自愿放弃基于该争议而产生的一切诉讼权利和其它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争议,另起事端。协议签订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卫生院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向死者和某某的家属何某某支付了六万元丧葬补偿金,并希望死者家属不要以不恰当的言论散播此事,致使卫生院的声誉受到负面的影响。
案件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了基层司法所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职能作用,七河司法所以该案为典型,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迅速行动。该案件发生在国庆放假期间,七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报后迅速行动,相继赶往卫生院和死者家中走访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工作,并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说服双方通过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在第一时间控制了矛盾的激化,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是中立公正。在该案中,纠纷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年纪50岁的死者家属何某某,家中有一个间歇性精神失常的老人,两个女儿已出嫁,还有一个小女儿正在读大学,家庭境况非常困难。另一方是近年来在控制传染病、提高农民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农民健康、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七河中心卫生院。为切实维护好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致使卫生院“为民惠民”的形象和声誉受到影响,司法所调解员始终坚持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立场,避免纠纷升级恶化,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协议。
三是部门协作。由于该案涉及医疗事故的鉴定、医方在患者死亡后相应需要承担的赔付及其标准等专业知识,司法所负责人在接案后,与区卫生局取得联系,就该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沟通,区卫生局也高度重视,派出了由局副局长带队的处理小组,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同时司法所调解工作人员考虑到死者家属情绪容易失控,在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发生过激行为,于是通过与派出所协调,将调解会议地点定在派出所会议室,一方面对突发过激事件有了维稳保障,另一方面则为死者家属提供了交通上的便利(死者家到七河派出所的路程较近)。通过卫生局、派出所和司法所三个单位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调解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圆满解决了这起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在调解类似矛盾纠纷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派出所+司法所”的调解模式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9.10.2015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