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厅2017年第12号公告:关于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证明材料的目录清单
19.06.2017 15:52
本文来源: 云南省农业厅
2017年第12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0号)要求,我们对农业系统内各级单位及其所属(主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在办事过程中向群众、企业索要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集中地清理,经审核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现决定精简取消7项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省农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办事所需申请材料情况进行监督。省农业厅咨询电话:0871—65737550;监督电话:0871—65749411;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通信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编:650224。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农业系统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云南省农业厅
2017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农业系统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 |||||
序号 | 索要单位(系统、 行业)名称 | 取消的证明‑材料名称 | 涉及办理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处理方式 |
1 | 州市、县农业部门 | 1.“非疫区证” 2.“消毒证” | 动物引种许可 | “非疫区证”根据《云南省外引种畜检疫法》第二条。 “消毒证”根据《云南省外引种畜检疫法》第七条中(一)、(二)款。 | 取消后,通过已有的证照凭证等其他材料替代证明 |
2 | 州市、县农业部门 |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2.出售方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 3.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说明 4.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出售、收购审批 | 取消后,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得再对外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 | |
3 | 州市、县农业部门 | 1.生产经营许可资产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取消后,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得再对外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 |
本文来源: 云南省农业厅
19.06.201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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