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对10类产品开展竞争性遴选承检机构试点
日前,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开展竞争性遴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对10类产品采用竞争性遴选机制选定承检机构,这是质检总局继续深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采取的新举措。通过这次竞争性遴选承检机构试点工作,旨在探索开放式选定承检机构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方式;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检验机构服务的方式,激发检验机构活力,提高监督抽查工作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质检工作宣传,提高国家监督抽查工作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监督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产品质量社会共治。
为了做好2015年竞争性遴选承检机构工作,规范竞争性遴选承检机构工作过程,在相关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制定了《竞争性遴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程序(试行)》及其配套的文书(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网站下载),明确了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评判标准、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等内容。根据2015年国家监督抽查计划,质检总局选择玩具、羊绒衫、食品用纸包装、陶瓷砖、建筑防水卷材、强化木地板、农药、电饭锅、可移式灯具、低压电器(断路器)等10种产品开展竞争性遴选工作。凡是符合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均可自愿申请。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2015年5月5日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质检总局将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委托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对检验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检验机构申报材料进行会评,综合选定承检机构,对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质检总局要求各省级质监局积极向本辖区检验机构传达竞争性遴选承检机构的工作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积极申报。各有关检验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主动参与,按照《工作程序》要求认真准备,及时提交相关书面申报材料。参加竞争性遴选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抽查方案的制订工作,承诺确保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上报等重要环节的工作质量。质检总局将依据《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对遴选工作过程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