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职责

27.07.2017  15:32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简称“人大三法”)的决定。“人大三法”修正,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已不仅仅是乡镇人代会会议的召集者和主持者,不仅在人代会会议期间要依法履职行权,在闭会期间也要履职尽责。以下笔者进行简述,供商榷。

  一、会议期间的职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选举产生后,就开始行权履职。在乡镇人代会会议期间,其法定职能为:

(一)主持召开乡镇人代会会议。乡镇人代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第1款)。

(二)提出和处置议案。主持乡镇人代会的主席团是提出议案的法定主体之一,对于乡镇政府和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等的处置权(《地方组织法》第18条)。

(三)交办建议。乡镇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组织法》第19条第2款)。

  (四)提名选举人选。乡镇人代会所要选举的人大、政府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地方组织法》第21条)。

(五)提出罢免案。乡镇人大主席团有权提出对人代会选举对象的罢免权(《地方组织法》第26条)。

  以上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职能,都没有脱离作为乡镇人代会主持者和召集者的范畴。

二、闭会期间的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其法定职责为:

(一)组织代表听取讨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组织法》第15条第2款)。”过去只能是以“乡镇人大主席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大会进行报告。

(二)确认当选代表资格(《选举法》第46条、第56条第5款)。

(三)安排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第19条第3款)。

(四)安排和联系代表视察或应代表要求持证的视察。(《代表法》第22条第1款、第3款)。

(五)转交处理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报告(《代表法》第24条)。

(六)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法》第26条)。

(七)受理代表建议(《代表法》第29条)。

(八)专门听取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代表法》第42条第3款)。

(九)定期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法》第45条第2款) 云南省结合自己的实际,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制定了《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发挥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有效解决了云南省特有的实际问题。该条例第7条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13项职责:

  1.执法检查。2.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情况报告。3. 决定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4. 检查和督促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5.组织代表进行工作评议和视察。6.联系人大代表,组织代表活动。7. 受理群众的申诉和意见。8. 决定个别副乡(镇)长的任免。9.受理决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常务主席代理人选;决定乡(镇)长代理人选。10. 受理本级人大代表的辞职,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大代表。11. 确认当选代表的资格。12. 决定本级人代会召开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13. 办理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云南省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仅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要履行地方性法规赋予的职责,而且要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其一,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机构性质。乡镇人大主席团不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一样,没有被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为常设机关(机构)。也不像县级以上人代会会议主席团一样,不是临时组织(临时机构),它在乡级人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持续存在,并履行职能,是“准常设机构”。

  其二,乡镇人大主席与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之别。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和副主席(不是常设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人大的名称、牌子、印章应该冠名为“xx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领导职务或称呼为“xx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

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在云南省范围内适用,该条例第2条和第5条第1款规定,云南省乡镇人大不仅设主席团,还选举产生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选举产生常务主席、副主席。

  当然,云南省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及主席团常务主席、副主席也不是常设机构。由此,名称、牌子、印章应该冠名为“xx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职务或称呼为“xx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