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轻判不能靠著名专家的鉴定唬人

24.09.2015  13:05

    还有5天,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就要在南京市浦口法院开庭了,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检方提起公诉。9月22日李征琴已经向法院递交“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这份由著名的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的鉴定结论显示,被打孩子童童(化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而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的结论为童童受轻伤一级。(2015-09-23《现代快报》)

    本案受害人童童的损伤程度的变化,事关李征琴是要接受《刑法》惩罚,还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为童童受轻伤一级。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今,著名的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联合署名的鉴定结论显示,童童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也就是说,童童的损伤程度已经由轻伤一级变为轻微伤,假若法庭能够采纳这份鉴定结论,李征琴的罪名就将不再是由此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显然,童童损伤程度的只字变化,已经让养母李征琴接受的法律制裁“天上人间”。李征琴是用抓痒耙、跳绳抽打童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公安机关有根有据的鉴定结果表示,童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而今的“轻微伤”,又何以为据?该不会是因为鉴定法医“著名”的身份,以及曾“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在“复旦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上诉案中出庭,非常人能及地“对黄洋死亡原因提出异议”的不寻常经历,就能对一样的伤情鉴定出不一样的结果吧?这鉴定的标准,难道因为著名和非著名就有两套不成?

    惩罚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虐童案”到了如今这种境地,其实已经可以不较真地“收手”。李征琴此前已经向社会公开悔过信,表达自己深深的歉意,并表示自己不是虐童,而是在教育孩子,当然方式是不对的。李征琴在信中表示,“因孩子犯了一些小错,自己情绪一时失控,而将孩子打伤,事后我非常悔恨,并感到深深的自责,我对不起孩子,也对不起孩子亲生父母的托付……我向孩子道歉,向孩子的亲生父母道歉,向孩子的养父道歉,向所有关心孩子的公众道歉,今后,我将用加倍的关爱来弥补我的过失,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很多法学专家由此也纷纷表示,整个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从对孩子最有利的角度来考虑。如今,有了著名法医鉴定专家的联名鉴定结论,对李征琴从轻发落,显然瓜熟蒂落,水到渠成,差的顶多就是个法律的程序。

    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我懂得一点,惩罚只是法律当中的一种处理结果。法律最主要的核心和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约束自己的行为,什么可以做什么可以不做,更少的走弯路。在本“虐童案”中,无论是从李征琴本人还是从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的角度考虑,整个事件过程中的舆论声讨和施暴人的心理煎熬,从某种程度上说应该已经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所以,法庭即使对李征琴轻判,估计人们也不会感到多大的意外。毕竟是家事,是教育孩子的方法出了问题,谁家没在小孩的屁股上拍过两下子呢。今年高温期间,发生多起儿童遗留车内因窒息死亡的悲剧,好像至今也没有追究什么人的法律责任,也没见有人跳将出来不依不饶。但现在想较劲的是,无论怎样权威,也要以理服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专家,最起码应该向公众交代一下:在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这样铁的事实面前,能用什么不一般的法理,将童童损伤程度由轻伤一级变更变为轻微伤呢?眼下,这个倒真的很重要。“虐童案”可以轻判,但不能靠著名专家的鉴定唬人。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