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猝死:赔偿言和不是收尾

25.04.2016  12:24

    近日,一名14岁的男童进入佛山大沥一内衣企业上班,工作约月余后,次日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内。据介绍,男童每天工作时间大概十一二个小时。佛山南海区人社局通报称,目前用工企业与童工家属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企业向家属赔偿15万元;同时,人社局对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4月23日《广州日报》)

    一个花季少年遽然离世,不免令人扼腕断肠,尤其是,猝死前每天工作大概十一二个小时的信息,更让人难忍唏嘘。诚然,在这起悲剧当中,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负有责任,家长没有正当履行监护权反而将男童送进自己打工的企业负重劳动,也须承担责任。或许正因于此,当悲剧发生后,直接责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家长拿到赔偿款后离开工厂,双方就此不再纠缠,似乎事件就可以告一段落。然而,现代法理关系提醒我们,这一事件绝非企业和家长之间的“私法关系”。

    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有同样的规定,且前者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很明显,发生在佛山的这起男童猝死事件,是一起涉嫌违法的公共事件,责任厘定和划分,以及对当事责任双方的责任追究,应该依法进行,而不是企业和家长之间私底下达成一致意见。

    进一步来说,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在立法和执法理念上有一种误区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公事”。事实上,在一些人的心目中,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对子女天然的支配大权,而外人不便干涉,譬如男童的母亲带男童一起去打工。但在现代立法理念中,父母与子女应该是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其不仅是“私法关系”,同时也是受国家保护的“公法关系”,而无论孩子多么幼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依法启动监护权的撤销程序,并另行指定监护人。换言之,大多数情况是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损伤或侵犯成为事实,才能启动法律追责程序,这为权益保护留下了“失控”时段。所以,需要尽快完善的是未成年人监护提前干预制度,并且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在被监护人受到第三方伤害中追偿作出法律解释。唯此,才能避免童工猝死的悲剧重演。(春城晚报 燕农)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