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16.05.2016 19:21
本文来源: 发改委
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将追责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预警信息,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预警信息必须通过统一渠道发布。《办法》规定,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单位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此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单位应按照分级标准和管理权限发布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办法》要求省、州市、县级气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省、州市、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须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单位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而未设气象部门的县、市、区,可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预警信息传播的最大瓶颈在于传播至公众的“最后一公里”。《办法》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须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人群,采取进村入户方式传送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我省还要求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发预警信息。
针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等情形,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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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发改委
16.05.2016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