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突发事件可征用公民财产 补偿细则征意见

10.08.2017  19:03

  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提出,突发事件发生时,因应急需要依法征用公民财产,应立即配合征用单位将被征用物资等交付征用。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按照评估或者参照征用时价值依法给予补偿。

  《意见稿》中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征用应急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须由征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征用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启动应急补偿工作,应急补偿工作遵循“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应急征用单位即为应急补偿单位。

  征用单位(补偿单位)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资料。受偿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征用单位(补偿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意见稿》规定,应急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单位或财政部门可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征用指导价格,也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提供专业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专业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补偿的工资、津贴按照被征用人员在其单位工资清单上的实际工资额计算;无工资清单的,按照本市该工种上年平均工资水平或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此外,《意见稿》中财产因被征用或因采取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和保险赔偿金等因素后确定。

  《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至8月16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