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2.11.2017  16:38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发〔2017〕21号 ).pdf

 

解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2017年9月19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 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流动加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构和集体资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分配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显,严重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丰富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有利于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和村民自治的农村治理基本框架,提高农村治理能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省委、省政府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和操作化。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必将有力地促进全省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三大方面,全面安排部署了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总体要求。 一是指导思想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推进跨越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二是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不平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复杂的实际,提出把握方向、坚守底线;加强领导、尊重群众;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周密严谨、规范操作四条基本的工作原则。 三是改革目标 。按国家要求,从2017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重点任务。 一是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按照国家要求明确清产核资范围、任务、重点、方法、步骤、时间和有关要求,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摸清集体家底。 二是精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三是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在改革中重点把握好折股量化、股权设置、治理监督、股权管理、收益分配、完善权能等关键环节。 四是明晰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功能和权利 。明确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 一是多种形式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整合农村改革政策、脱贫攻坚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等资源,多元化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不断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探索资源开发型、服务创收型、入股合作型等发展模式。 二是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 。要求以县、乡两级为重点,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权交易中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流转交易。以县(市、区)政府为主,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三是 强化 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健全“三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是 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州(市)统筹协调、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向农户和村集体收取任何费用,改革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按事权纳入财政预算。 二是 精心组织实施 。要求根据部门职责,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承担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三是配套支持政策 。要求清理废除省及以下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

 

 

 

 

 

 

 

 

 

我国2021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重大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