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税务系统认真贯彻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01.03.2016  18:18

为加强全州国、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合作,规范全州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我州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怒江州国地税联动形成合力,认真贯彻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是对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出明确要求。怒江州国家税务局、怒江州地方税务局联合行文,就贯彻《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下发了通知,明确了贯彻落实的要求。要求各县税务机关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税务行政处罚法定幅度和范围。

二是强化合作规范。各县国、地税局加强沟通合作,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对属于双方共同管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各县国、地税局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落实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制度规定,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跟踪督察。明确督察工作制度,州国税、地税部门将适时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税务机关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