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租车行卡宴车被骗走却要花50万赎回

06.11.2014  11:03

    近日,本报报道了一人作案骗走昆明7家车行17辆豪车的事情。通过连日来的寻找,昆明某车行老板石伟(化名)借助GPS定位系统,终于在玉溪大营街找到了失踪已久的“卡宴”车,但在准备将车辆开走时又出了岔子。几名守车男子表示,这辆车已经被租车的滕某抵押了,必须交50万元才能把车开走。当再次和对方交涉时,却发现“卡宴”车的轮胎和电瓶都被卸了。

     租车行豪车被“”走抵押

    自从“卡宴”车消失以后,石伟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大清早的会拿着租车协议发呆,碰到有人来租车也爱理不搭的。直到几天前,他的伙计告诉他,“卡宴”车有信号了,GPS定位显示位置在玉溪大营街附近,石伟激动得从沙发上跳了起来。

    石伟告诉记者,他们安装的这套系统还是比较先进的,不仅能监控到车辆位置,连车辆周围的视屏也能在电脑上看到,误差不超过20米,使用起来很方便。由于定位系统的安装位置是保密的,所以除非专业人士,一般人很难很快找到去破坏它。

    信号在消失了几天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当天又再次出现,车辆也没有再移动。石伟立即带上备用钥匙前往寻找。在GPS定位系统的指引下,他们在玉溪大营街找到了失踪的“卡宴”,当准备开车时被守车人制止。“车子已经抵押了,你们不能开走!”守车人很快叫来帮手,并开来多辆轿车堵死“卡宴”。经过和对方交涉得知,这辆车已经被滕某抵押到这里了,由于一直联系不上滕某,新“主人”郭某不同意把车交出来。

    看到车却开不回来,石伟努力多日也没有结果。当再次跟对方交涉时,发现“卡宴”的车轮和电瓶都被卸下了。“让我花50万赎回自己的车,我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同意的!”石伟坚决地说。

     遇骗愿“私了”屡吃哑巴亏

    在连日来的奔波中,石伟发现租车行车辆被骗、被抵押的情况非常普遍,他认识的同行中,基本上都发生过类似的情况。才从业2个多月的石伟甚至有些后悔,当初只看到了利润,却忽略了巨大的风险。

    记者调查得知,开办租车行门槛很低。很多时候为了争抢客源,租车行不惜将租车条件一降再降,甚至不签订正规的合同,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利润空间很大。近年来高档车的生意不错,以一辆奔驰320为例,每天租金上千元,一般情况下不到3年就能收回成本。

    由于只要出很少的钱就可以开走一辆高档车,这个行业容易被一些不法人员钻空子。一名有多年车行经验的老板说,有的是因为赌博欠下钱,有的是生意投资失败等原因,被骗走的车多是被抵押到小额贷款公司。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为什么敢收来路不明的车呢?该人士说,一方面有的不法人员会伪造车辆手续来欺骗贷款公司;另一方面,有的贷款公司明知车辆来自租车行也敢收,因为最终租车行的人会来埋单。

    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租车行的人大多会选择自己处理而不求助警方。因为一般在超出还车期几天后,车行的人才会电话催还,若对方关机或不接听电话,便使用GPS定位系统追踪。一旦找到车,便调集人手使用备用钥匙强行开车。很多时候就看双方力量对比,能现场开走最好,开不走就麻烦了。

    据介绍,如果当场报警,事情也不会很快得到解决,因为警方首先要抓捕在逃嫌疑人。而嫌疑人蓄谋已久,有足够的时间逃跑,要抓获很困难。一旦抓不到嫌疑人就会影响到案件办理时间,拖上几个月的话,租车行的损失将会越来越大,甚至远远超过最初调解赔付的金额。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多的车行愿意“私了”,而“私了”无疑又助长骗车人和部分不良小额贷款公司,形成恶性循环。

     警方回应

    目前正在积极做工作

    记者从当地警方了解到,目前,“卡宴”越野车的确是被私人扣押着,而扣车人员在接受调查时情绪十分激动,自称之前支付了一笔钱给腾某,他也是受害者。如果警方要将车收缴的话,大不了就放火烧车,谁也得不到。警方表示,目前仍在积极做对方工作,有结果会向媒体通报。

     律师观点

    公安机关

    应对涉案车辆予以查扣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应当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王俊杰说,配合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辆持有人没有查明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或通过抵押、抵债方式获得被骗车辆,车辆的合法所有权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向涉案车辆持有人调查核实情况,涉案车辆持有人不构成《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无权继续持有车辆,应当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查扣措施,在车辆持有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押。

    需要强调的是,经过侦查查明案情后,对于查扣的涉案车辆,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车辆所有权人或租车行。而涉案车辆持有人明知涉案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用其抵债,对车辆进行拆解、拼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可能涉嫌《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记者 王磊)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