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摩托环洱海摔伤 告车行获赔7万元

18.12.2015  13:41

    游客租“电动车”环游洱海赏风景,却不小心在骑行中摔伤。事后经交警鉴定,游客租来的电动车实为摩托车,驾驶人系无证驾驶。游客以租车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将其告上法庭。大理市法院判决,租车方未对游客驾驶资格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令赔偿游客7万多元。

    2015年2月26日,来自浙江的何先生一家到大理旅游,到一电动车租赁点租了一辆踏板车,在简单了解了车的性能后,当天就带着孩子到大理环海西路上骑乘兜风。

    骑乘中,因为路面不平,何先生的车速较快,踏板车翻倒,何先生被压伤,经诊断为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和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后经司法鉴定,何先生左腿的损伤为九级伤残。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何先生所租赁的踏板电动车实为摩托车,而何先生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摩托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何先生将租车行的许某等4人诉至大理市法院,要求4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67927元,并退还原告租车押金1000元。

    可许某4人却认为,在租车的时候,他们已告诉何先生这是辆摩托车,问他是否有驾照,何先生自己说没事才将车骑走,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何先生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担主要责任。出租车辆的4人未对何先生的驾驶资格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大理市法院判决,由许某等4人连带赔偿何某各项经济损失77291元。(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