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知识产权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厅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厅培训费管理办法》,经2014年12月23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30日
云南省科技厅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科技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科技厅及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科技厅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制订本处(室)、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各处(室)年度培训计划经厅法规处和条财处审核汇总后,形成省科技厅年度培训计划,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由培训计划编报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厅法规处和条财处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省科技厅年度培训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各直属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 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50 | 110 | 90 | 50 | 400 |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管理
第十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处(室)、直属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
第十一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原则上在省科技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举办,选择其他培训单位开展培训的,需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提供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7日以内的培训不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超过3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培训所需投影仪等设备,凡有自备的必须使用自有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培训所需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应尽可能要求学员自备,减少租赁设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局。各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厅人事处。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应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法规处、条财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性质资金举办培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