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处室:
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科法发〔2016〕14号)要求,现将《云南省科技厅关于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29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省科技厅行政执法等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等事项监督检查时,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及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抽查事项和监管对象。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以下4项:
(一)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许可审核及相关活动检查。
(二)省级科普场所、设施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四)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情况检查。
监管对象包括省科技厅上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应检查年度及前两年以来,承担省各类科技计划以及其他获得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科技机构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为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和重大决策。
(二)法规处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以及与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对口联络及工作协调。
(三)原则上除监评处外的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处室,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四)监评处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厅年度检查计划的制定、责任处室的分配、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确定、检查结果的应用和被检查对象信用记录登记、组织开展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宣传培训、与纪检室共同开展对检查人员的执纪监督、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综合情况、提出结果应用建议及公布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抽查事项与省科技厅现有权责清单及取消后改为管理服务或加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内容相对应的要求,由各相关职能处室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拟订随机抽查事项建议清单并提交法规处汇总审核。随机抽查事项建议清单须列明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范围、抽查标准、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内容、抽查手段等。
随机抽查事项建议清单经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云南”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创发处牵头,相关处室及情报院配合,针对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以省工商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为基础,建立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各相关处室负责梳理本处室监管或管理服务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提交创发处负责汇总审核并报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监管对象名录库。
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须具备计算机随机抽查功能,并逐步与工商部门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对接,实现数据的统一及共享。
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须根据工作需要及按三年滚动年限(检查年度及前两年)要求依据职责及时更新。
第七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法规处牵头,各处室及情报院配合,建立省科技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须明确以下身份信息:姓名、处室、性别、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省科技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须具备计算机随机抽查功能。
第八条 制定计划。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业务对应原则分别制定《云南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应的抽查事项年度计划。监评处综合抽查事项年度计划负责研究拟订省科技厅年度抽查计划并报经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年度抽查计划应根据《云南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事项年度计划确定抽查的比例、频次及被检查对象数量和检查时限。年度抽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抽查对象覆盖面及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法规处牵头,纪检室和机关党委等配合,按年度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查数量从省科技厅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原则上抽取并已接受“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不再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范畴。不同执法部门或不同事项对同一监管或服务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条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法规处牵头,纪检室和机关党委等配合,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要求,按照每个被检查对象安排3名检查人员比例,从省科技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组成检查小组。
第十一条 责任处室分配。监评处牵头,纪检室和机关党委等配合,根据厅年度抽查计划确定的被检查对象,从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中合理分配责任处室。
第十二条 检查实施。责任处室在《云南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业务对应职能处室协助下,根据随机产生的被检查对象制定具体检查方案,负责承办各检查小组具体检查工作的组织。
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手段、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责任处室须建立执法日志和台账,提出处罚及抽查结果应用建议。执法日志和台账要明确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内容、方式、措施、结果和监督记录。
监评处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负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参加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要确保双向“互盲”。责任处室及被抽取的检查人员须规避本处室工作职能涉及的检查事项。
(二)责任处室的分配和“双随机”抽查及分配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监评处负责建立相应的台账和日志。
(三)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依法行政,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经营活动。对检查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公布。各责任处室须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日志和台账及包含处罚及抽查结果应用建议的检查报告提交监评处汇总。监评处汇总各责任处室提交的检查报告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综合报告,并报经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云南”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布双随机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