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 护航社会经济发展

19.12.2014  00:57

  人大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推进依法治省 守护七彩云南”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35年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法规480件,其中,制定地方性法规225件,批准昆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8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87件。为促进云南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云南各族人民合法权益,解决依法治省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春文介绍,经过不断探索实践,一个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自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划,每年都有相应的立法计划经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从源头上主导了地方立法。与此同时,云南省的立法程序不断完善,目前,地方性法规草案正式交付表决前,都必须经过两次审议,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统一审议工作,提出审议结果报告、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从立法程序上维护了法制统一,保证了立法质量。

据介绍,自2002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以来,共收到300多个立法项目建议和77件法规草案稿。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法规草案稿登报或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让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使立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

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对现行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解释工作正在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常态。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了四次对现行有效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共废止法规140件,集中打包修改86件。特别是从2011年起,每年修订法规数量均超过新制定法规的数量,一些重要的法规还编写了法规条文释义文本,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得到增强,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云南是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 目前,云南省37个民族自治地方,都出台并适时修订了自治条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事项有了法规准则。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共批准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涵盖经济、社会、教育、民族文化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管理等领域的单行条例150件。民族自治地方无论是自治条例,还是单行条例的数量,均居全国第一。其中资源环境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其中包括丽江古城、哈尼梯田等世界遗产的保护条例)等方面的条例最具云南特色。这些条例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记者 李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