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20种证明

12.08.2016  20:38

  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这样群众办事中的“烦心事”,今后有了解决之策。

  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数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数类事项由派出所视情予以开具,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数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各地、各部门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

  通知明确,对3类20种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主要包括9种情形。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通知指出,对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当。要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提供核查、比对等基础信息服务,实现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有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和联网应用。各地公安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地区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通知强调,要求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据新华社

   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的20种事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需要证明的6类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谁主管谁负责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需要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情形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