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明确4种情形区域才可更新改造
09.03.2015 11:16
本文来源: 新华网
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城市建成区内4种情形的区域才能进行更新改造,明确了3类更新改造活动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严格执行昆明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户口迁移和分户行为。
4种情形区域才能更新改造
《办法》提出,符合更新改造的区域包括: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依法或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同时将更新改造活动分为3类: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改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其中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应加强对环境承载力、交通流量、周边市政配套的研究,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4.0,特殊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4.5,中央商务区及城市副中心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现状容积率较高,无空地配给、难以做到经济平衡的,辖区政府应该加大财政直接投入和资金补助,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异地配置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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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201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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