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三种情况下应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
中国警察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张年亮报道: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的监护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如何判断未成年人处于需要带离的危险状态,需要警察根据当时情形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形,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根据未成年人受伤情况就可以作出判断;第二种情形,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要结合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是否经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倾向,是否有长期酗酒、吸毒等恶习或者有精神异常表现等作出判断;第三种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比较好判断,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无人照料的时间、次数等综合考虑。
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以后,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以上护送地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生活学习需要,规定多元化的护送地点,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亲属关系、生活联系、居住地点、临时照料能力和意愿等进行选择,同时还规定要征求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二是要便于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带离的前提是情况紧急,护送未成年人是为了妥善临时安置,护送地点强调就近原则。因此,意见没有规定一律送至亲属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为保证临时照料人能够妥善照料未成年人,意见还强调,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