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种子法》对假种子和劣种子的不同规定

10.11.2015  01:05

  《种子法》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前后的《种子法》对假种子和劣种子的规定不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种子法规定: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新修订的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