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出庭公诉,在被告人家中进行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遵纪守法,好好做人……”这看似普通的庭审现场,却并不平常,因为这次庭审现场不在法院,而是在一名残疾的被告人家中。
近日,由禄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贩卖毒品一案,在昆明市“两区”管委会转龙镇月牙村被告人马某家中开庭审理。禄劝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卢玉富以入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担任公诉人。
被告人马某是月牙村的回民,其因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2.55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其身体原因,后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移送禄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曾亲自到其家中对其进行讯问,承办人讯问时了解到,马某因患有脉管炎,左脚已被截肢,现右脚发病较为严重,出行不便,家里家外全靠其妻子一人打理,可能无法正常出庭受审。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涉嫌贩卖毒品,依法应当起诉,但考虑到马某的特殊情况,为方便被告人参与诉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禄劝县检察院主动与县法院沟通、协调,最终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了马某家中。
在被告人马某家的客厅里,轮椅就是被告席,茶几加凳子就是一个简易的法庭。庭审中,公诉人深入细致地分析了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根据马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马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并深深悔罪,法庭最终采信公诉意见当庭对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
“司法的正义不仅仅在于让被告人认罪服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严肃性,更在于通过人性化执法给人民群众以深刻教育,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禄劝县检察院公诉人到被告人家中出庭,表明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原则,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更是禄劝县检察院落实入额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制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