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禁止生产和制售过度包装商品 最高拟罚10万元
2日,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广征民意。记者注意到,针对不少商品包装奢侈浪费的现状,《条例送审稿》提出,禁止生产和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为改变包装过度浪费资源的现状,《条例送审稿》禁止生产和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规定;同时要求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产品包装技术标准。产品包装材料应当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鼓励使用再生材料作为包装物。
我省大力推广绿色照明,要求建构筑物外的灯饰工程、城市道路和公路照明等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灯具;针对公共场所和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则要求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以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用品。
交通出行方面,《条例送审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等出行;公交、环卫和公共机构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节能型汽车和新能源车辆。
为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条例送审稿)》要求各地要鼓励和引导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兽药、饲料添加剂,减少农业化学品的投入;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停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农用品。
洗车、洗浴、水上娱乐等行业应当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鼓励开展“海绵城市”的试点示范。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限制生产和使用木材、天然石材等建筑材料,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针对餐饮业,《条例送审稿》重申,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若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置者,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拟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建筑废弃物,《条例送审稿》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采取回填、制作新型墙体材料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拟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送审稿》要求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超过国家规定指标的企业实行阶梯电价,对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水、电、气资源性产品,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6年12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