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元旦起实施
昨日,云南省民政厅、卫计委、人社厅、住建厅与教育厅的相关负责人协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前发布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8类救助事项的具体救助方案。其中根据救助方案,临时救助采取“一事一救”原则,1年内最高可申请2次救助,累计34200元。
精准救助对象
防止关系保人情保
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建新介绍,本次颁布的《实施办法》,围绕立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出要求。《实施办法》要求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突出对家庭收入财产的申报责任,为裁定“骗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基础。
同时,在《实施办法》中还要求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根据申请人的委托,核对机构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救助对象、防止“关系保”、“人情保”。
《实施办法》采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街道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等,建立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平台,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申请的救助事项得到及时、合理解决。
临时救助一个家庭一事一救
每年救助不超过两次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杨卫东介绍,《实施办法》明确了临时救助原则上对一个家庭一事一救,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救助标准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1年内累计救助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倍。按照昆明市五华区城市低保标准每月475元计算,单次申请临时救助可申请到1年17100元救助补贴,最高两次可申请到34200元救助款。
据了解,在《实施办法》实施之前,目前全省已确定24个县为“救急难”试点,通过急难救助让突遇不测、因病因事故等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目前各试点已开展急难个案救助会商166次,解决了178人的大病救助等急难问题。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念娥美介绍,省、市级卫计委在医疗救助方面,已经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了救助对象和范围。根据规定,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弃婴的应急救治费用均包含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内。目前,省级和16个州市都已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实施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好逸恶劳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教引导,对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不听劝诫,拒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可告知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焦点问答
1《实施办法》在救助力度上有哪些亮点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是云南省社会救助工作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它充分结合云南省社会救助实际工作情况,着重突出了机制建设、能力提升、精准救助、城乡统筹、救急救难等工作要求。
在救助标准上,《实施办法》确定了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5%、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制定的原则,将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生活水平密切挂钩,使保障标准更为科学合理;临时救助则在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上都结合救助实际进行了明确,更便于操作。
《实施办法》还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制度化救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了社会力量的自身优势,使救助更为灵活、多样,更具有了针对性。
2《实施办法》对特困人员供养 作了怎样的调整
《实施办法》中的特困人员供养,实际上包括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内容。过去,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实施办法》中提出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为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缩小城乡救助差距奠定了基础。
3非本地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是否适用本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城乡低保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原则上是针对持有本省户口的居民,办理程序上,已经明确了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申请;在临时救助制度中,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一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此外,针对无家可归、无法查明个人信息、非本地居民等情况,则通过救助机构按规定程序先实施相应的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方式,解决紧迫性问题,帮助其返回户籍地获得救助。
8 类救助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
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
编辑:范皛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