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发文鼓励社会办医 符合条件民营医院可纳入120急救网络

20.12.2015  01:32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支持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和 PPP 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 (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改制试点;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 “120”急救网络。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的25%左右。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我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独立举办规模化、集团化医疗机构,开拓高端医疗服务领域。《意见》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实际床位数低于总量25%的地区,除县级医院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公立医院,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新增医疗资源优先由社会资本举办。

    针对社会办医进入难、限制多、空间小等问题,《意见》提出,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按照 “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社会办非营利性机构与同行业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云南省将全面放开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意见》提出,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同时,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意见》明确,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专业技术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定、高层次专家选拔推荐、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以及在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政策。

    在税收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执行同等的准入、退出、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等政策。(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