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如何审批?

03.11.2015  10:02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 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新闻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的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