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反垄断第一案”再生波澜 中石化决定上诉

20.12.2014  10:47

昨日从中石化新闻办获悉,针对日前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拒售民营企业生物柴油被判“违反反垄断法”的判决结果,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决定上诉。中石化云南石油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问题,将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

油老大”要喝生物柴油

今年1月初,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此案因被称为“石油反垄断第一案”而备受关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该民营企业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进行销售。

中石化回应:

曾卖过生物柴油但遭质疑

中石化云南石油称,云南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稳定性未知,是否具备销售生物柴油的其他条件未知,加上配套政策不完善,进入成品油销售体系条件尚不具备。

按照中石化云南石油的说法,目前云南当地政府部门对生物柴油的推广还在试验过程中,生物柴油产品对车辆的影响还不明确,只有在生物柴油推广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做好生物柴油的市场推广。

据了解,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中石化海南公司曾与中海油海南生化能源公司合作,以5%的添加比例调和,在海南省内的专门油站封闭试销了9000多吨生物柴油。但由于消费者普遍反映质量不稳定,而且听说给爱车“”的油里添加了粮食,大家都不太乐意,最终未能推广。这次试验以后,中石化自身销售渠道再未销售过生物柴油。

中石化云南石油称,如果生物柴油产品通过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检测,国家能提供产品的合格检测证明,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如无法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证明,产品使用性能不够明确,有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和后果,公司将拒绝向消费者销售。

代理律师:

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石化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认为,云南石油相关行为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的拒绝交易。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前提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云南盈鼎公司既未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云南石油在其界定的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审判决仅以“从原告举证和众所周知的生活经验可以知道”为由,推定云南石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显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