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开始施行 严重妨碍教育督导可追刑责
01.11.2015 09:54
本文来源: 云南网
记者昨日获悉,《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定于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称,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级政府管辖学校数量和教育督导责任区的要求,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督学。督导报告应向社会公布,被督导单位及相关人员妨碍督导,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主要包括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使用及办学条件的改善情况,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控制学生辍学情况,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城乡规划中的学校布局及学校周边情况等。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后将择优聘任教育工作实绩突出者为督学,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本级政府管辖学校数量和教育督导责任区的要求,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政府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政府聘任,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根据《规定》,每名督学负责3至5所学校的督导工作,每学期到每所学校的督导不少于2次。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正在侵犯教育机构和师生合法权益、可能扰乱或者正在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形,应当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记者 杨定嘉
本文来源: 云南网
01.11.201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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