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非义务教育也纳入监管

02.11.2015  17:59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昆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除义务教育外,云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也将纳入监管范围。

规定》共27条,对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责、教育督导的对象及其内容、教育督导的实施及其程序、教育督导的结果应用、教育督导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督政和督学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内容中,首次提出了对控制学生辍学的督导,对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扶持情况的督导,城乡规划中学校布局满足社会发展情况的督导等。第二方面,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内容,包括了依法办学、制定和执行学校章程,办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安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规定》明确指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3至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综合督导的结果,要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政绩考核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4000多名督学,覆盖了全省所有中小学校,各中小学校均建立了挂牌督学制。(记者 李沙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