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进出口环节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04.06.2015  20:34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滇中产业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14]19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现就建立我省进出口环节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进出口环节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经清理,我省进出口环节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有检疫处理费等4项,具体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二、我省进出口环节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由云南省物价局在征求有关部门的基础上定期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并适时修订,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也要在本部门网站将相关收费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内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有关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政策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应遵循进出口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或指定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进出口业务涉及管理部门较多,各部门应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不得借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或强制性服务项目要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主要通过市场形成价格,对少数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的相关服务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四、对进出口货物在检验查验以及检疫处理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过磅、吊机、开箱、掏箱、仓储等与行政执法或管理相关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收费。对将管理事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机关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进出口企业收取费用。

五、各有关部门设立的进出口管理平台,凡属政府应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相关平台服务经费,一律不得通过有关信息技术公司等市场经营主体向企业收费。政府职责以外由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的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借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所有收费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管理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未公示的,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批准的收费政策,不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只收费不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切实维护进出口企业利益。


附件: 云价收费[2015]55号附件-云南省进出口环节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xls

 

 

 

云南省物价局

2015年6月1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人:530000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