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高限执行

18.05.2015  10:11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昆明海关联合下文,对鲁甸“8·03”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其中涉及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高限执行。

一是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