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28.10.2016 21:16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一、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覆盖面。
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已扩大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涉及军人军属的法律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拆迁补偿以及保险赔付的。
对军人军属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城镇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执行。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等,参照军人条件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二、构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军区系统(含武警部队系统)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要补充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发挥法律援助接待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受理点的服务窗口作用,发挥“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作用,打造军人军属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快速反应体系,坚持非诉讼和诉讼手段相结合,构筑预防和化解军人军属矛盾纠纷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受理程序,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行动不便的老年或者残疾军属,要提供上门服务;对军人军属发放“法律援助卡”;立足军人军属的现实需求,坚持日常法律咨询与定期组织开展送法进军营、进社区集中咨询活动相结合。
三、认真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省军区系统、驻滇部队负责组织开展针对军人、军属的法制宣传教育29场次,组织开展法律培训、为驻滇官兵开展法治培训12场次。重点宣传法律援助的政府性及无偿性、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申请及办理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积极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络员职责,使军人军属掌握法律援助维权渠道。省军区系统和驻滇部队已将法律援助纳入法制宣传内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卡,在征兵过程中发放到每一名军人及军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当地驻军实际,坚持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宣传活动,多措并举,注重实效,确保驻滇部队官兵、在省外服役的云南籍官兵和军属的法律援助普及率不断提高。
二是做好法律咨询工作。各级工作站立足军人军属的现实需求,坚持日常咨询与定期组织咨询活动相结合,来访咨询、来电(来信)咨询与网络在线咨询相结合,提高法律咨询服务的经常性和覆盖面。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日常咨询工作。部队为官兵获得法律咨询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也充分发挥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和法律援助接待室、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受理点的作用,热情解答军人军属提出的法律问题,定期组织人员到部队等军人军属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引导军人军属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工作。根据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省司法厅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审查工作,授权各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实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也主动做好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对工作站受理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应由本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业务能力强的的律师为军人军属提供援助。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实施“一站式”和“点援制”服务。同时规范了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确保办案质量。
四是开展舆情分析工作。通过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做好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升涉军涉法涉诉舆情的预警与研判能力。开展舆情分析,整理、研究涉及军人军属维权中具有社会性、普遍性的舆情,分析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建立“收集、研判、处置、服务”四位一体的法律援助舆情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 司法厅
28.10.2016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