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自家财物也涉嫌犯罪,你造吗?
12.04.2016 10:57
本文来源: 公安厅
“虽然他是我亲儿子,但是他多次偷家里的东西,虽然我们是一家人,也不能容忍他这种行为。”前来派出所报案的王母向民警如是说。近日,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盘溪派出所办理了一起因盗窃自家财物被依法追责的案件,涉案人员王某已于日前被盘溪派出所刑拘。
20岁的王某游手好闲,长期以来,他习惯将自己家中的财物偷走后变卖,并将所得钱财挥霍一空。家人曾多次教育并一次次原谅了他,但王某仍屡教不改。今年2月以来,王某又先后将家中价值5000余元的三轮摩托车和价值1500余元的一头羊偷走,忍无可忍的家人只得向派出所报警。
经讯问,王某认为盗窃自家财物只不过是“顺手牵羊”的小事,何况一家人的财物不分你我,更谈不上涉嫌犯罪。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偷拿自己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行为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家里的钱财屡教不改,且家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文来源: 公安厅
12.04.201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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