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凤凰山林木65株 16人受审

25.03.2016  00:11

    日前,云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此案被盗伐的立木材积之大,涉案人数之多,在当地尚属首次。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于2015年5月雇请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组织人员到云龙县漕涧镇漕涧国有林场凤凰山火烧坡盗伐被火烧过的冷杉树,进行加工处理。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遂组织该案其余12名被告人到凤凰山火烧坡盗伐被火烧过的冷杉树共计65株,再由被告人廖某某、何某某拉运至被告人张某某在漕涧镇开办的香厂。后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将盗伐的林木运输到弥渡县进行加工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盗伐的65株林木的立木材积(蓄积)290.0382立方米,林木木材价值共计人民币286335元,所盗伐林木树种为冷杉,不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种,林木所有权属国家。

    公诉机关认为,1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保护制度,盗伐林木,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1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庭审中,部份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辩解,但均当庭表示认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择期宣判。(都市时报 记者庞继光)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