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实施以来首次启动质询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刚性监督”动真格
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健全监督机制,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积极探索,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民众高度关注的空气质量问题,首次举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质询会议,成为履行“刚性监督”职权的一次创新实践典范。
首次开展质询生动实践“刚性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市委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明确要求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罢免制度。近期,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昆明空气质量问题开展质询。今后,还会对工作不力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启动撤职等工作程序,加强对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人大监督工作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的过程,面对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将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课题,人大监督工作唯有求严求实、完善创新,才能增强监督实效,彰显监督权威。
2014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开始探索运用专题询问强化监督力度,并逐步实现专题询问常态化,从最初的一年一次增加为一年两次、三次。去年,还针对政府十件惠民实事首次探索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同时,广泛开展上下级人大联动监督,实行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统一部署、上下呼应、梯次推进,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不断延伸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较好地发挥全市人大的整体优势。监督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全市中心工作、推进了法治昆明建设、促进了民生改善。
“当前,人大监督工作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不论是《监督法》还是云南省的实施办法,对监督方式的具体制度都还不够健全,人大监督的优势和作用并没有得到完全发挥,监督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眼下,监督仍存在‘四多四少’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从目前的监督工作来看,人大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特别是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不够。此外,单一式监督多,综合式监督少,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运用一种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很少采取几种监督方式综合运用。还有就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对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惩戒性较强的监督方式,从《监督法》实施以来没有运用过;提建议意见多,跟踪问效少,不同程度存在着审议意见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此次市级针对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质询,并与县区上下联动持续开展质询监督,是《监督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的质询,更是“刚性监督”的一次生动实践。
制度保证监督的可持续性、有效性
《监督法》施行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及省委、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和修订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办法》《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法》《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工作的规定》《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规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等单项工作制度,这一系列的监督制度保证了昆明市人大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可持续性、有效性。
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在运用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常用监督方式的同时,不断探索完善监督方式,推进了监督实效的提升。随着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推进,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方式将从沉睡中被唤醒。但纵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人大监督工作,这些监督方式并没有更多可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和模式,需要探索研究和制定相关工作程序,以确保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目前,涉及监督方式的程序性工作制度已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项工作评议,其他监督方式暂没有相关程序性工作制度。结合昆明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着手研究对昆明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进行“刚性监督”的制度,并将充分运用好《监督法》赋予人大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手段,健全监督制度体系,保障今后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强力、有效开展,加大对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官不为”的处理力度。
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上下联动,左右联合,避免单打独斗则更能发挥监督实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也需要与其他职权相结合,一是与行使立法权相结合,通过行使监督权,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昆明市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不适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法规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和立法质量,确保法规务实管用。二是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相结合,善于从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事项,并妥善运用决定权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例如,针对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通过行使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开展工作,推动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是与行使任免权相结合,做到监督事与监督人并举。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我国的监督体系也逐步完善,人大监督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果与其他各方面的监督资源和力量进行整合,形成监督合力,监督效果将更佳。一方面可整合具有专业优势的外部资源,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时,市人大常委会已尝试邀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并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如连续两年开展的滇池治理视察邀请省级部门有关专家参与就是这一方式的体现。另一方面是整合其他各类监督资源。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尝试整合司法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力量,注意加强与各类监督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通过优势互补,形成以人大监督为主体、各方面监督力量共同发力的监督格局,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如在开展预算监督时,可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把审计结果作为人大实施预算监督的重要参考;开展法律监督时,可以借助检察监督的力量;开展对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时,可以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随着监督机制的完善,监督方式的创新,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和全市人民的民意代言机关。(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