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林办发〔2014〕28号
各州、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2014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2014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要点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进依法治林,全面实施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的重要一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全省林业局长会议精神,以深化改革促进创新发展为统领,以依法治林为主线,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主要内容,围绕实施"十大林业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林业地方立法和政策研究,严格执法,创新普法形式,强化执法监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能力,加强林业法制队伍建设,为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加强林业管理制度研究,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一)推进林业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并举,积极开展林业地方立法工作。加快推进《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草案修订)》、《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草案)》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加快《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和《云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有立法权的自治州、县,要针对本地民族特点和林业发展实际,积极争取人大制定出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并及时开展有关修订工作。
(二)加强林业政策研究。坚持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建立林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构建系统完整的覆盖林业管理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林地定额管制、湿地有偿使用研究,完善集体林权流转政策,健全流转市场机制,充分保障广大林农的利益。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地征占用三项补偿标准、林权抵押、林下经济发展、农村能源管理等政策研究。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登记、公告、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以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组织好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听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二、推进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强化执法监督
(一)加强执法协作。在全省推行以森林公安为主的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省政府批准的62项林业行政处罚权和11项行政强制权;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积极开展执法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植物检疫机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案件的受理与移交、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执法顺畅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稳妥推进。
(二)严格执法监督。严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报告和备案制度。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按照"全国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要求,实现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网络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指导、监督作用,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政策调研,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实施处罚,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实行权力寻租。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和执法案卷档案管理,统一使用国家林业局2013年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并实行专人和编号管理。执法案卷档案应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加大对挂牌督办案件的执法监督力度,保障公正执法。
三、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一)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和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和重大举措,深刻理解和把握习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论述的精髓和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坚持依法治林、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保障林权人合法利益,强化法律在推进"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森林云南"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二)深入开展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宣传。将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内容,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十周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二十五周年为契机,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培训等学习宣传活动。重点开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等地方林业法规规章的宣传。
(三)分类指导,不断丰富普法方式 。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做好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涉林企事业单位、青少年和广大林农的普法教育工作。在依法管理和严格执法中,将法律观念、法治精神融入当事人和广大林农心中。切实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培育和推广林业法治文化,更加注重运用民族文化、"以案说法"等方式和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普法教育,针对不同对象,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新途径、新方法,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新进执法人员岗前法律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林农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和引导广大林农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
(四)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等要在办公场所建立法制宣传设施,开辟法制宣传专栏;要结合实际,推出一批森林公园、林场等作为法制教育示范基地,通过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法治精神,不断增强林业生态法治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
四、依法有效化解涉林矛盾纠纷
(一)推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投入,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的化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信访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努力将涉林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二)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要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制度建设、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以及解决其他涉林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涉林矛盾的能力。
五、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一)建立审批项目目录管理制度。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及时在有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编制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增强审批项目办理透明度。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管理层级等执行承接、下放(含部分下放)、取消的审批项目,禁止对下放或取消项目进行变相审批。依法管理受委托审批项目,确实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的准确性。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定期公布审批结果,促进行政审批便民、公开和高效运行。各级林业法制、监察机构要通过许可项目案卷评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效果评价等方式,促进行政审批规范管理。
(二)继续高质量提供许可服务。继续加强许可服务窗口建设,强化信息网络平台管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林业公众形象。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我省各项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夯实法制工作基础。改善乡镇林业执法工作条件,使乡镇林业站的执法人员力量、保障条件与承担任务相适应。加大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理想信念坚定、公正廉洁自律、规范文明执法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抄送:国家林业局、省政府法制办、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
信息来源:王瑞 | 责任编辑: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