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了8年的“法律白条”何时兑现 ——省政协委员马正述的艰难维权之路

20.05.2015  22:56

  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纠纷,生效判决作出8年之久,省政协及省检察院领导引起重视并作出批示后,至今仍未得到执行。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云南省政协委员、省工商联副主席马正述身上。

  “有不公平的事情找法院诉讼,可是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却得不到执行,让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试问,这样的判决有何意义?法律的权威性在哪里?依法治国又从何说起?”早在2012年2月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省工商联副主席、云南鸿宇集团公司(下称鸿宇公司)董事长马正述当着众多出席会议的代表、委员的面,讲述了他自己的遭遇,并提出了质疑。

  正当马正述茫然不知所措的时候,一笔即将发放的巨额征地补偿款,让他更加寝食难安……

   学 校:一女二嫁

  鸿宇公司与昆明艺术职业学院(下称昆艺学院)的“感情纠葛”始于2007年4月。

  彼时,鸿宇公司与昆艺学院及其负责人段永兴签订协议,约定鸿宇公司以承债方式接收昆艺学院(包括位于官渡区六甲乡小河嘴村12956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鸿宇公司接收昆艺学院的债务和资产,各方一致同意该项目内部持股比例为甲方拥有80%的股份,段永兴占20%股份)。若违约,则向守约方支付整合资金总额3%的违约金。

位于环湖东路小河嘴村的昆明艺术职业学院。

  协议签订后,双方确认昆艺学院债务为6799.1万元。2007年6月13日,鸿宇公司向昆艺学院及段永兴支付了20万元招生费用;2007年7月2日,鸿宇公司以昆艺学院的名义向债权人小河嘴村签订了清偿债务的协议书;2007年7月24日,鸿宇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分两笔转账242万元及15万元,申请代昆艺学院偿还债务……

  2007年6月19日,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正述、昆艺学院负责人段永兴等人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对昆艺学院的人事任免进行了确认:昆艺学院法定代表人由段永兴变更为马正述,新理事会由马正述担任理事长,段永兴担任副理事长兼昆艺学院院长。该会议纪要报送云南省教育厅后,省教育厅在这份红头文件上签署“拟同意”三字,并盖上公章。

  2007年7月13日,昆艺学院、段永兴函告鸿宇公司,要求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但遭到鸿宇公司拒绝。

  昆艺学院、段永兴之所以要求终止协议,原因在于其与云南毫光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毫光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于2007年8月1日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由毫光公司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对昆艺学院进行资产及股权整合。协议签订后,毫光公司代昆艺学院清偿了10462008.99元债务。

  在马正述看来,昆艺学院及段永兴的做法,属于典型的“一女二嫁”行为。

  执 行: 打了折扣

  由于昆艺学院、段永兴“单方毁约”,鸿宇公司于2007年9月将其诉至昆明中院,请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鸿宇公司违约金2039730元。昆明中院一审判令昆艺学院、段永兴与鸿宇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鸿宇公司违约金2039730元。昆艺学院及段永兴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鸿宇公司胜诉后,向昆明中院打入1300万元款项,由法院转交昆艺学院及段永兴,为其偿还债务;同时,又以承债方式承担了昆艺学院及段永兴欠银行的2700多万元贷款,至此,鸿宇公司已承债4000余万元。尽管如此,该公司仍未能进驻昆艺学院。

  2011年7月,昆明中院分别向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发出“(2008)昆民执字第255-1号”和“(2008)昆民执字第2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两单位按照该院(2007)昆民四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鸿宇公司、昆艺学院、段永兴继续履行于2007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然而,时至今日,鸿宇公司所申请执行的请求仍未得到落实,昆艺学院在云南省民政厅的法定代表人至今仍然没有变更为马正述。

  官 司:一波三折

  在马正述看来,将昆艺学院“一女二嫁”仅仅是该校负责人段永兴的个人行为,与鸿宇公司无关。但是由于法院判决鸿宇公司与昆艺学院及段永兴签订的协议有效,昆艺学院及段永兴与毫光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则将鸿宇公司牵扯进来,鸿宇公司还为昆艺学院的“再嫁”行为买了单。

  2008年8月,毫光公司将昆艺学院、段永兴及鸿宇公司诉至昆明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昆艺学院及段永兴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昆艺学院、段永兴及鸿宇公司偿还其支付的10462008.99元及利息;由鸿宇公司、昆艺学院及段永兴支付其违约金100万元。

  鸿宇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毫光公司与昆艺学院及段永兴之间的合作,侵犯了鸿宇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其与昆艺学院、段永兴之间的合作无法履行。因此,鸿宇公司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昆艺学院、段永兴与毫光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造成协议无效的当事人承担。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鸿宇公司与昆艺学院及段永兴所签订的协议,经昆明中院及省高院判决,属于有效协议。因此,鸿宇公司与昆艺学院、段永兴已经成为对外承担债务的共同体,应该对经确认的昆艺学院对外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毫光公司所垫付的款项,本来就属于鸿宇公司按照协议应该承担的债务范畴。由于昆艺学院、段永兴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与毫光公司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不能履行,昆艺学院、段永兴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毫光公司100万元违约金。鸿宇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令昆艺学院、段永兴及鸿宇公司偿还毫光公司10462008.99元及相应利息,昆艺学院、段永兴支付毫光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案件受理费9万余元由昆艺学院、段永兴及鸿宇公司共同承担。鸿宇公司、毫光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鸿宇公司支付了1046万元,为昆艺学院的“一女二嫁”行为买了单。

  尽管鸿宇公司给毫光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但昆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仍未落实。昆明中院、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仍然未执行。

  2012年,鸿宇公司又与昆明市官渡区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商洽,由鸿宇公司承担昆艺学院欠该行贷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及变现债权费用共计473870元、案件受理费199354.79元。也就在当年,昆艺学院、段永兴再次将鸿宇公司诉至昆明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鸿宇公司支付其违约金2039730元,支付其诉讼损失9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1万元。其理由是:鸿宇公司违约。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相关判决对昆艺学院、段永兴与鸿宇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进行了评判,上述判决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其所签的协议书,该案仍处于执行程序,法院驳回了昆艺学院及段永兴的诉讼请求。昆艺学院、段永兴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其请求仍被省高院裁定驳回。

  4次开庭,昆艺学院、段永兴均以败诉而告终。表面看去,鸿宇公司官司是打赢了,但是,其与昆艺学院、段永兴签订的协议并未得到全面履行,昆艺学院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变更为马正述,鸿宇公司应在昆艺学院享有的合法权益一直享受不到。而另一方面,鸿宇公司为此又付出了太多。

  为了促使相关部门对法院生效判决依法执行,鸿宇公司董事长马正述向相关部门反映,省政协、省检察院及省教育厅相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但是,问题至今仍然悬而未决。

  2013年7月15日,鸿宇公司员工进入该校,宣传和主张该公司的权益。昆艺学院组织人手与之对抗,双方发生冲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调动特警近200人驱赶、抓捕鸿宇公司员工。

  补 偿:该谁拥有?

  正当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正述在为法院生效判决如何执行到位而四处奔走时,一件让他更为纠结、更为急火攻心的事情又出来了:因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建设需要,昆艺学院校园内51亩土地被征用,加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征地补偿费用不菲。

  马正述说,按照昆艺学院、段永兴与鸿宇公司诉讼的生效判决及其协议书的约定,这些补偿款主要属于鸿宇公司。但是,由于上述判决并未完全得到执行,这笔补偿款只能兑现给昆艺学院。“如果这笔款项兑现给了昆艺学院,鸿宇公司再从其手里拿回,其难度可想而知!”马正述说出了他的担心。

  为了不让巨额征地补偿款落入昆艺学院及段永兴手里,去年9月,鸿宇公司向昆明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昆艺学院、段永兴价值人民币6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去年9月17日,昆明中院作出裁定,同时向官渡区政府六甲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昆艺学院在六甲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6000万元。

  去年年底,昆明中院通知鸿宇公司撤诉。其理由是:昆艺学院与官渡区政府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诉讼保全证据不足。

  此时,鸿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正述陷入了两难境地:不撤诉吧,法院说的也有道理;撤诉呢,万一撤诉之后,昆艺学院、段永兴马上与官渡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一下子落入段永兴手里又怎么办?今年4月21日,鸿宇公司无奈之下只得向昆明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那么,昆艺学院与官渡区政府是否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了呢?4月28日上午,记者前往六甲办事处采访,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楚。而记者在昆艺学院看到,该校的几栋学生宿舍楼正在被拆除。按照拆迁补偿相关法规,只有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实施补偿后方可拆迁。怎么可能在“不清楚”的情况下就进行拆迁了呢?面对这种情况,鸿宇公司董事长马正述十分无奈,也十分无助。

  4月28日上午,记者前往昆艺学院采访,段永兴不在办公室,记者多次拨打其手机但其未予接听。本报在2013年3月10日采访他时,他说:“当初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由鸿宇公司承担的债务总计6799.1万元,但是,鸿宇公司至今没有拿出过一个‘锑币’,难道鸿宇公司及其负责人就是这么承担债务的吗?

  段永兴介绍,协议签订后,2007年6月20日,昆艺学院向省教育厅提出更换法人的申请报告,当天,如果鸿宇公司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将双方协议中约定承担的“高校后勤中心”这笔242万元的债务划入省教育厅的账户,昆艺学院会将所有手续变更给鸿宇公司,如此,也就不会有后来的一系列问题发生。

  “承债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段永兴说,“鸿宇公司及其负责人应该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道理,那就是,不能只想着义务和利益,而不顾及责任的担当。就像我花钱买一个杯子,最终我没有花出去一分钱,别人会将杯子拱手相送吗”?

  “至于鸿宇公司缴纳的1300余万元现金执行款的去向问题,我们不清楚这笔钱最终缴纳给谁了?至今,昆艺学院和我本人均未收着这笔钱。”段永兴说。

  “皮球”:是谁在“”?

  官司胜诉之后,鸿宇公司为什么还要面临一次又一次的麻烦?

  用马正述的话说,根源在于法院的生效判决“打了白条”。

  那么,生效判决为什么会执行不下去呢?

  4月29日上午,昆明中院执行局法官郑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执行局是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进行执行,法院判决昆艺学院、段永兴支付鸿宇公司200万元的违约金已强制执行;至于双方所签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因所涉土地属于租用,产权不在昆艺学院,法院不能把不属于昆艺学院的东西强制执行登记在鸿宇公司名下。至于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这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畴。在继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谁认为谁违约,尚可重新起诉。对于昆艺学院法定代表人一直未能变更一事,郑云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机关的事情,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也执行不了,原因是“司法权不能与行政权相冲突”;再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一直在指责对方违约。

  据郑云介绍,就鸿宇公司与昆艺学院、段永兴的诉讼执行问题,省高院也组织多方开过几次协调会,大家都希望案结事了。这个事情不是某一部门能够处理的,必须有鸿宇公司、昆艺学院及段永兴双方签字同意,教育厅审批后,省民政厅办理才予登记。

  对于郑云的说法,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副处长黄骏并不认可:“学校不同意过户,只能由法院强制执行,教育厅就相当于房屋登记中心的角色,仅起到审查资格的作用。法院执行不下去的案子,不能让行政部门来执行。

  黄骏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法人变更,须由学校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段永兴不提出,不同意,教育厅没法变更。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处长曾传虎说,教育厅为此“开过几十次协调会”。法院判决既然生效,如何执行,昆明中院要给个函,查封也好,变更也罢,不给个函,教育厅没有执法权。曾传虎说,他和马正述无冤无仇,与段永兴非亲非故,而最近,马正述却写信到处告他。“段永兴说,只要他马正述把昆艺学院的债务承担起来,学校就过户,但他马正述不愿意。”曾传虎说。

  对于曾传虎的说法,马正述认为是“假话”,“我哪里不愿意承担债务了?这完全是主管部门在为其行政不作为找借口。

  律 师 说 法

  只要严肃执法

  什么障碍都是“浮云

  对于鸿宇公司与昆艺学院、段永兴之间的诉讼执行问题,云南知名律师刘胡乐认为,一个生效法律文书,一拖几年得不到执行,这是不正常的。究其原因,是有人从中作梗,妨碍法院执行,使法院的执行不顺畅,从而使执行成了老大难。只要严肃执法,什么障碍都不是障碍。“据我所知,执行此案,法院还是花了很大力气,多次召开协调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有人出来阻挠。虽然,行为的执行与财产的执行不同,但法院同样可以采取强制行为来责令其履行义务。

  刘胡乐认为,省教育厅一再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款执行,但问题是此案已经法院判决生效,过去,昆艺学院、段永兴是“不同意”变更法人,但法院已经判决并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教育厅怎么还需要他“同意”呢? “如果昆艺学院、段永兴永远‘不同意’,法院的判决是否就要永远成为一纸空文?再说,此前昆艺学院曾向教育厅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申请更换法人,教育厅盖公章并签署‘拟同意’,这不仅说明昆艺学院、段永兴已经‘同意’,而且说明教育厅也‘同意’了,现在还在来强调须经昆艺学院、段永兴‘同意’,岂不荒唐至极?”(来源:云南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