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员启动电门开窗透气 货车竟前移碾死车下司机

28.08.2015  09:56

    出事那天,货车司机杨先生刚装好一车硫酸,按惯例他钻到货车底下进行例行排查。就在这时,睡在货车驾驶室后排的女押运员李女士觉得车里太闷,便用车钥匙开启汽车电门,电门刚打开,货车自动向前移动,车下的杨先生被当场碾死。事故发生后,车主向死者父母赔偿了37万元。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保险,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应对事故埋单。昨天,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当天

    电门一启动货车就自动前移

    家住安宁的刘先生、牛女士夫妇花百万元购买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货车挂靠登记在昆明如祥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祥公司)名下。车主刘先生、牛女士夫妇聘请杨先生当驾驶员。2013年10月30日,杨先生开着货车到蒙自市云锡铜业分公司硫酸车间装硫酸,装好硫酸后,当天下午3点左右,杨先生开车前对车辆进行检修,他钻进货车肚子下一一进行检查。这时,睡在驾驶室后排的女押运员李女士觉得车里很闷热,因为货车电门关闭,无法把玻璃窗降下来,她想用车钥匙打开汽车电门后打开车窗,可电门刚开启,货车就自动向前移动,货车从杨先生的身上碾压过去,造成杨先生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蒙自交通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先生不承担责任。

     第一场官司

    死者亲属告车主获赔48万

    出事后,死者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将车主刘先生、牛女士夫妇告到安宁市法院,要求车主赔偿各种经济损失50万余元。

    去年11月27日,安宁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车主夫妇共同向杨先生的父母赔偿损失48万余元,其中11万元交强险由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实际赔偿死者亲属37万元。

     第二场官司

    车主再告保险公司索赔37万

    判决生效后,车主夫妇主动把37万元赔偿给死者父母。

    “我们请的驾驶员出事了,作为车主,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第一时间把37万元付给了死者家属。”刘先生说,他们的货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其中包含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250万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当刘先生夫妇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37万损失时,遭到平安保险公司拒绝。

    无奈之下,夫妇俩将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37万元。

    今年7月20日,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杨先生属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不符合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使用被保险车辆的李女士作为车上乘客,也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畴。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一审宣判后,如祥公司、刘先生、牛女士夫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原告的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华军、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飞认为:首先,原告对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不予认可,平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没有将该“保险条款”送达给投保人;其次,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即“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两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相互转化。本案中死者杨先生离开车体后发生事故遭受损害,其身份已经发生转变,由“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者”;再次,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属于无效条款;李女士打开车辆电门是开窗子透气,不是驾驶行为,无须取得驾驶证。因此,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平安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平安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死者杨先生作为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况且,肇事者李女士属于无证驾驶,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将择日宣判。(春城晚报 记者柏立诚)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