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擅用明星照打广告 李湘熊乃瑾来昆打官司

22.01.2015  12:16

    李湘、熊乃瑾是知名主持人和影星,大家也经常看到她们代言的广告,这就是明星效应。两年前,在昆明一家美容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她们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擅自用于广告宣传。2014年7月前后,她们以该美容机构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将这家美容机构告到五华法院。近日,五华法院对这两起明星维权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侵犯了两原告的肖像权,由美容机构赔偿两位明星损失共计4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维权:李湘 熊乃瑾来昆打官司

    李湘是知名主持人、影视演员、电视和电影制作人。2012年5月,李湘无意间登录云南华美美莱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美莱公司)的官方网站,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放在网站上,李湘仔细查看后发现,对方把她的照片用于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是明显的商业广告。李湘认为:华美美莱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名誉权。于是,她委托律师到昆明维权,将华美美莱公司告到五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7万元。

    与此同时,2012年6月,知名青年演员熊乃瑾也发现,她的照片出现在了华美美莱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而熊乃瑾本人并没有授权给华美美莱公司在网站上使用自己的照片。于是,熊乃瑾也将华美美莱公司告到五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27.8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辩解:使用明星照片是公益目的

    法庭上,华美美莱公司代理人辩称:他们公司使用的照片是公益的目的,为了介绍科普知识或者回答患者提问,没有对照片中的人进行点评,而且网站点击率不大,影响也不大,所以他们公司没有侵犯李湘、熊乃瑾的名誉权;他们公司使用李湘、熊乃瑾的照片仅仅介绍化妆美容的知识,不是商业宣传,不具有盈利性,没有侵犯两原告的肖像权。

     事实:5年前就使用两明星照片

    庭审中,法官查明了事实:从2009年9月开始,华美美莱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的“隆胸整形必须注意的Tips”、“乳晕漂红的两种途径”等两篇文章中使用了李湘的照片,在华美美莱公司使用李湘照片时,并没有得到李湘的授权和同意。

    从2009年11月开始,华美美莱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的“云南牙齿矫正医院,让你笑得更加自信”、“一周炫肤方法,让你一周白到底”、“光子嫩肤后维持多久?”、“云南美容冠,让牙齿魅力无限”等四篇文章中使用了熊乃瑾的照片,华美美莱公司使用熊乃瑾的照片时,也未得到熊乃瑾的授权和同意。

     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肖像权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华美美莱公司未经李湘、熊乃瑾授权同意,擅自在自己的商业网站上使用了李湘、熊乃瑾的肖像照片,且华美美莱公司使用两原告的肖像照片是为了宣传其美容、整形业务,这种行为明显具有营利目的,所以,华美美莱公司已经构成对两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原告要求华美美莱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华美美莱公司的过错程度、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原告的知名度和相应的侵权范围等情况综合酌定考虑。

    关于李湘、熊乃瑾认为华美美莱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五华法院认为,本案中,华美美莱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公开使用了李湘、熊乃瑾的肖像照片,但这些照片所对应的文章并未提及她们的姓名,也没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李湘、熊乃瑾在华美美莱公司处接受过相关美容、整形服务,从而导致李湘、熊乃瑾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法院认定华美美莱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她们的名誉权,对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湘、熊乃瑾要求华美美莱公司承担维权损失的诉讼请求,对维权而产生的必要、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华美美莱公司赔偿李湘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400元;由华美美莱公司赔偿熊乃瑾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80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对未经许可使用李湘、熊乃瑾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记者 柏立诚)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