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持续规范瓶装液化燃气管理 不得向无证者供气

12.05.2023  10:52

来源: 昆明日报   

近日,记者从昆明市燃气安全隐患整治攻坚领导小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昆明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任何人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燃气。

燃气安全无小事。为加强瓶装液化燃气规范化管理,昆明市燃气安全隐患整治攻坚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瓶装液化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液化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燃气用户安全责任等,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主体责任。

液化燃气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意见》要求,液化燃气企业对管理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问题须及时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用气隐患的用户必须立即采取停气措施。液化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燃气;不得擅自充装、销售非自有钢瓶;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液化燃气储配站(充装站)必须建立健全气瓶使用登记、充装、检验的可追溯系统,落实瓶装液化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规定。瓶装液化燃气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本企业的瓶装燃气,严禁销售、配送其他企业或者无正规充装手续的瓶装燃气。

按照《意见》要求,液化燃气工业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送气必安检、送气必宣传”的服务要求,对用户的瓶、灶、管、阀、用气环境、报警器安装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必须执行实名制登记销售制度,建立用户电子信息档案,对城中村、自建房、城郊接合部、农贸市场、餐饮等用户进行分类统计,对于新开通用气的餐饮等行业用户,必须同步安装燃气报警器才能供气。

在液化燃气瓶、灶、管、阀、用气环境、报警器安装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单位责任的,燃气经营单位要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属于用户责任的,燃气经营单位要督促、指导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气单位可以停止供气。

此外,燃气用户还必须做到“七禁”,即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在卧室及其他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禁止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禁止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禁止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记者杨官荣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