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富民县出台环评验收廉政规定 严格执行“五不准”
03.04.2015 11:39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规定指出,以环保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评审(验收)活动,牵头组织科室需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委托代办的有关评审(验收)工作,凭上级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规定要求,评审(验收)人员要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在被评审(验收)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接受被评审(验收)单位的评审(验收)费、咨询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土特产等财物;不准接受被评审(验收)单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向被评审(验收)单位指定工程承包单位、推销产品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为被评审(验收)单位提供违背科学、公正的评审结论和验收意见。 规定明确,评审(验收)人员实行廉政回避和廉政报告制,评审(验收)的人员中,如有与被评审(验收)单位或项目存在亲属、隶属和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评审(验收)费、咨询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土特产等财物,在评审(验收)结束后须如实报告并上交所收款物。
规定还明确,参加评审(验收)活动的环保工作人员中职务最高者为廉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评审(验收)活动主持人为廉政工作直接责任人。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3.04.201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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