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2016年审结刑事民事案件3306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84件
图为发布会现场。 本报记者蒋朝晖摄 本报记者蒋朝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5日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6年度云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白皮书。
2016年以来,云南省各级法院依托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司法审判工作,依法惩治环境犯罪,依法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84件
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介绍,云南各级法院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从未手软,通过刑事审判惩治环境资源犯罪、民事审判保障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等强有力手段,确保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取得成效。
2016年以来,云南各级法院共受理并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1589件,类型分别涉及污染环境,破坏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环境犯罪,依法惩处一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分子,震慑了潜在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
全省法院2016年共受理并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1717件,其中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5件。
在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云南高法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对诉讼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
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84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件,行政公益诉讼79件,受案数位列全国13个试点省份前列,已受理案件中,结案方式有调解、撤诉、判决,都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云南各级法院在明确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构建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持续推进生态修复机制建设、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居环境等方面目前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向凯说,2016年6月最高法出台意见划定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以来,云南高院在省级层面率先出台《云南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试行)》,该文件已于2017年1月下发全省试行。
在构建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上,云南高院目前正在所辖昆明、玉溪、曲靖、红河、大理、迪庆6家中级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确定这6家中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项工作,在初期将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并纳入集中管辖。
云南省是国务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7个试点省份之一,云南高院作为试点工作单位成员,进一步探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并开展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调研工作,初步草拟了《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将在今后进一步完善该类案件的审判程序,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尝试在6家中院对集中管辖制度进行再完善
据了解,云南省现有6个中级法院和11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环资庭,有的基层法院设立了环资合议庭。全省三级法院共有环资法官34人,法官助理12人,书记员15人。
向凯认为,2016年云南省各级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素质取得进步,但依旧存在环境司法现代化审判理念转变不够及时、深入,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立法亟待推进等问题。
下一步,全省各级法院将着力在树立环境司法现代化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完善审判规则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开展、打破传统区划设置践行集中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共建机制持续创新保护机制、以公益资金账户为核心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素质6个方面求突破。
为完善审判规则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开展,云南高院将以省级人民政府及授权单位作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损害赔偿权利人,以检察院作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人,争取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特别程序规则对审判程序进行再完善,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执行方式并探索环境诉讼专门审判程序。
在打破传统区划设置践行集中管辖制度上,云南高院将尝试在6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环境司法审判专门化建设,对集中管辖制度进行再完善。
在构建多元共建机制持续创新保护机制上,云南高院将积极协调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部门之间的环境执法协调机制在省级层面建立,具体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等,争取达到及时互相通报生态环境相关问题和线索,并努力使之成为日常的工作协调机制。
■ 典型案例
云南公开首例由检察院提起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企业被判赔偿100余万元
◆本报记者蒋朝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省首例由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谷矿冶公司)硫酸铜料液泄露造成沿途农田和菜地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公益诉讼人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景谷矿冶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普洱中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审理,普洱中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7日20时17分左右,被告景谷矿冶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池料液输送2号料液池5米处的管道发生断裂,导致200立方米左右、酸度为17.39g/L的硫酸铜料液通过8号料液池周边排洪沟道泄漏。该硫酸铜料液流经景谷县民乐镇白象村民委员会白象村民小组灌溉大沟,造成沿途部分农田、菜地被污染,并导致部分河段的鱼类浮头和死亡现象。
泄漏事故发生后,景谷县成立工作小组,对泄漏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置等。被告景谷矿冶公司启动了公司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对泄漏位置进行封堵,对排洪沟至白象村民小组灌溉大沟沿途采取了用氢氧化钠进行中和的方式对外泄料液进行稀释,并组织人员对民乐河道及白象村民小组局部受影响的菜地、水沟进行清理,但未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2015年3月8日,景谷县环保局将此次事故确定为等级外事故,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被告景谷矿冶公司停厂整改等。同年4月7日,景谷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景谷矿冶公司罚款人民币16万元。被告景谷矿冶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支付了罚款。
经各方同意,2015年4月4日,景谷县环保局委托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并签订了《司法鉴定协议书》。为此,景谷县环保局先后支付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0万元。
2015年12月14日,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
l.景谷矿冶公司选冶厂硫酸铜料液外泄与周边农田、河流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地表水:距离事故点最近的泄漏口下游100m箐沟镉指标仍超标;底泥:选冶厂下游箐沟两个监测断面中铜、镉、砷的浓度超过了GBl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的要求。民乐河位于箐沟汇入口下游300m河段的底泥监测点砷浓度超过了GBl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的要求;土壤:不考虑背景因素的前提下,主要超标的铜、镉、汞污染物主要分布于污水直接进入的田地和农田沟道中。
3.此次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人民币135.83万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52.8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普洱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由被告景谷矿冶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万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由被告景谷矿冶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万元至景谷县环保局;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被告景谷矿冶公司负担;以上款项由被告景谷矿冶公司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说,本案在普洱中院依法受理后,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并进行讨论,案件审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原则,以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保护为重点,严格做到疑难问题及时讨论、新问题及时请示,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合理、高效审判,最终该案被告全额进行赔偿并以调解的方式进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