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新机制 合力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云南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新机制
合力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近日,云南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意见》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以下简称《联勤制度》)要求,做好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符合相关标准的案件,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及时侦办案件,对涉嫌构成污染犯罪的,依据《刑法》等规定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及时排除阻挠、坚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要强化法律监督,对重特大和影响较大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并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要及时审查,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法院要依法审判,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为提高案件裁判质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聘部分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充分利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建立资源环境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机制,对资源环境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门,根据情况合理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或修复环境等,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动态,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对策措施,此外建立案件联合调查机制、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案件移送机制和奖惩机制,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