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改善昆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在8月9日至19日期间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电话(工作时段)或电子邮件(全日)的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电话:0871-63055780 联系人:段利敏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
附件: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
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征求社会意见,并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9月1日开始,分步骤、分区域在我市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限制通行车辆
(一)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 限制通行时间
全天24小时限制通行。
三、 限制通行步骤及区域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禁止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进入我市主城区二环东路(含)、二环南路(含)、二环西路(含)、二环北路(含)围合范围以内区域的道路行驶;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我市主城区二环东路(含)、二环南路(含)、二环西路(含)、二环北路(含)围合范围以内区域的道路行驶;;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道路行驶。
四、 责任追究
自2018年9月1日起,驾驶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 本通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