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六旬环卫工被渣土车撞残 法院一审判单位赔35万

14.08.2015  11:18

    64岁环卫工陈淑兰清扫马路时,被飞驰而来的渣土车撞断了右腿,留下终身残疾。渣土车肇事后却逃逸了,至今也没有找到。这本来就够倒霉的了,可她所在的环卫公司也不承认陈淑兰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不愿承担责任,陈淑兰遂将环卫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8万元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环卫公司赔偿陈淑兰35万元。

    【案件回放】 渣土车撞伤环卫工

    64岁的陈淑兰是重庆人,如今蜗居在昆明市新东部客运站龙池村的出租屋里。因为右腿被截肢,行动不便,上下楼梯都要儿子背。

    去年3月2日清晨,陈淑兰从出租屋出来,到虹桥路东部客运站对面路段的机动车道上打扫卫生。上午8点,一辆渣土车朝她疾驰而来,她慌忙躲避,但还是被撞倒在地,前轮从她腿上碾压过去,渣土车却飞驰而去。上午9点,其他环卫工发现陈淑兰倒在血泊中,慌忙拨打110报警、向120求救。经过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右腿却被截肢,需要终身护理。渣土车肇事后逃逸了,至今也没有找到。

    交警赶到时,陈淑兰全身多部位受伤,上身穿着印有“盘宸环卫”字样的衣服,周围有扫帚等清扫工具。交警找到云南盘宸环卫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宸公司”)了解情况,盘宸公司说这一段路段承包给昆明远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洁公司”)负责清扫,此事与他们无关。记者了解到,虹桥片区的道路清扫工作原来由盘宸公司负责,但从去年2月19日起,陈淑兰负责清扫的路段就承包给了远洁公司,环卫工基本还是沿用原来的老职工。

    在交警部门协调下,远洁公司为陈淑兰支付了15万元医疗费。

    为讨赔偿 环卫工状告两家环卫公司

    陈淑兰说,她从前年5月起,就一直在东部客运站附近当环卫工,每月工资1000元,但没签过合同。

    去年12月23日,陈淑兰将盘宸公司和远洁公司告上法庭,向两家被告索要88万元损失。今年3月26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盘宸公司答辩称:他们公司都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合同,陈淑兰已年满60周岁,公司不可能再录用她。陈淑兰没有为公司提供过劳务,公司也没有给她发过工资。他们公司与远洁公司签订了《道路清扫保洁合同》,将事发路段的清扫工作交给了远洁公司负责。陈淑兰并不是为盘宸环卫公司清扫道路。

    盘宸公司还说,虽然陈淑兰出事时穿着“盘宸环卫”的工作服,但单凭一件工作服,不能说明她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远洁公司答辩称:事发路段是杨某某负责清扫的,并不是陈淑兰,而且他们公司的员工都统一穿着远洁公司的工作服。陈淑兰确实来找过公司要求扫地,但公司未同意。

    陈淑兰的代理人坚持认为,不管陈淑兰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都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用工关系。陈淑兰是在工作中受伤,肯定要算工伤,两家公司理应赔偿陈淑兰的损失。

    一审判决 环卫公司赔环卫工35万

    盘龙法院审理查明,陈淑兰系经赵某某介绍从事清扫工作,并由赵某某负责管理和监督她的工作,工资亦由赵某某领取后再发给她。赵某某在接受交警调查时说,他与陈淑兰系同事,陈淑兰负责虹桥东部客运站对面路段的清扫工作。由此可见,陈淑兰系经雇佣才从事清扫工作的,而非远洁公司所说陈淑兰自行前往事发路段从事清扫工作。事发路段的清扫工作系由远洁公司负责,即远洁公司系陈淑兰劳动成果的享受者。所以,法院认为远洁公司即系陈淑兰的雇主,陈淑兰与远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盘龙法院认为,陈淑兰系经远洁公司雇佣从事道路清扫工作,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损,远洁公司作为雇主理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盘宸公司不承担责任。

    据此,盘龙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远洁公司赔偿原告陈淑兰损失35万元。(记者 夏体雷)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