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发〔2014〕91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30.10.2014  12:57

云环发〔2014〕91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环评机构:

近期,环保部在核查时发现,部分环评机构申报的环评工程师并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为严格环评机构和人员管理,规范环评从业行为,环保部陆续下发了《关于对62名环评工程师“挂靠”环评机构问题处理的通报》(环办〔2014〕67号)及《关于31家环评机构“挂靠”环评工程师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14〕79号),对相关机构及人员进行了处理。现将以上处理意见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环评工程师“挂靠”环评机构和环评机构“挂靠”环评工程师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评制度的执行,制约了环评事业的发展,损害了环评机构的社会信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

二、各环评机构要引以为戒,加强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杜绝“挂靠”行为,避免“人证分离”情况的出现。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而未在环评机构全职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环评机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我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云环发〔2012〕16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环评单位的日常考评和监督管理,督促各环评机构认真执行环评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附件:1.《关于对62名环评工程师“挂靠”环评机构问题处理的通报》(环办〔2014〕67号)

            2 .《关于31家环评机构“挂靠”环评工程师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14〕79号)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