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环保局全面排查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建设项目

20.11.2014  1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了“未批先建”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对环保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为切实加强全县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根据省环保厅有关要求以及《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评“未批先建”项目的通知》,华宁县环保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全县环评“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清理排查。

 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发改、工信、国土、工商、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全面了解情况,认真开展排查。经过排查,全县涉及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无省级审批项目,市级审批的2个,县级审批的15个。县环保局将对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县级审批项目依法下达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法律文书,同时督促指导其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加快补办环评文件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