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首例环境污染罪三被告获刑

05.06.2015  13:26

2014年7月,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同峨山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施剑磊在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环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玉溪市红塔区洛河乡跨喜村委会矣读可村“原玉溪市红塔区东方氟硅酸钠厂”厂内使用废的氟硅酸钠、氟硅酸和清水生产氟硅酸钠,将生产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至厂外的“玉溪大河”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峨山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取样监测结果进行认可。同月,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依法移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处理。

2015年5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最终,法院对施剑磊、施华、普才学非法向“玉溪大河”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剑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施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普才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