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空户女”上访背后:村规民约凌驾国家法律之上
堡孜村委会与县城接壤,多数人不愿把户口迁走
被拘留的上访者状告当地警方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对上访女子们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版图片 都市时报首席记者 张玉杰/摄
吕树英,49岁,为自己跟女儿上访,被拘留5天
谢凤,50岁,为两个女儿上访,被拘留10天
高树琼,51岁,为自己四次上访,被拘留共40天
袁学珍,48岁,因不满“村规民约”,为自己女儿上访,因身带残疾未被拘留
郭兰仙,69岁,为自己孙女上访,被拘留5天
刘继仙,51岁,为自己与孙女上访两次,被拘留10天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成了法庭上的被告。
2014年12月12日,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开审一起行政诉讼案——13名上访者将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她们去北京上访返回玉溪后,被警方拘留。
上访的原因,皆与当地的村规民约有关。其中规定:家里有儿有女的,女方理应出嫁,出嫁后享有的权益随之不在。这种规定,与我国《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悖。
在当地,这些女人被称为“空户”,她们或结婚,或离异,或未婚先育,但户口从未转移,也未曾离开家乡。可作为村民应该享有的集体分配、宅基地等权益,她们都没有。
“这明显是歧视么!”
玉溪市红塔区,一些村子的村规民约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悖,造就一群权益被侵害的“空户女”。
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团山社区2组,26岁的叶尚莲是一个地道的农民。她虽有农民的身份,在村里却没有自己的房子,也没有土地。
原来,村里有规定:家里有儿子的,女儿出嫁后必须迁走户口,否则就会被“空户”。所谓“空户”,就是户口可以保留在村里,但没有承包耕地、分宅基地、土地征迁分红等权利。
叶尚莲有个弟弟。她是2008年10月结婚的,按习俗,她理应嫁夫随夫,可她有难处,没把户口随迁到男方那里。她的丈夫小杨是城镇户口,但在户口所在地没有生活来源和住房,而叶尚莲即使想把户口迁到男方那里,也很难从农户变成城镇户,所以只能把户口留在自己村里。
因为违反了村规,没多久,叶尚莲的地被村里收回,户口随即沦为“空户”。
结婚后,叶尚莲一直寄住父母家里,因为家里人多,6年来,一家三口只能挤在一个临时搭建的窝棚里,里面除了一张拼凑起来的床,其他什么都放不下。叶尚莲的女儿2012年出生,她想将孩子的户口落在村里,又被拒绝,只能落户在丈夫名下。
眼看弟弟也到了成家的年龄,叶尚莲想在村里申请宅基地,被村里拒绝了。“这明显是歧视么!”她有些气愤。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结婚、离异、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说,叶尚莲申请宅基地的要求是合法的。可面对根植多年的村规民约,她无可奈何。
“到时,我们一家三口就只能流离失所,连简陋的小窝棚都住不上了。”说这话的时候,叶尚莲带着些怨气。
周围十里八村,类似叶尚莲这种情况的,不在少数。
41岁的李桂玲,户口在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皂角社区4组。除了她,家里还有一个哥哥、两个姐姐。哥哥早年结婚,两个姐姐相继嫁人,家里只剩她一人未婚。
1995年,她认识了同在北城镇的一个小伙儿,没多久怀了孕,但因为感情不和,还没等结婚,两人就分了手。可此时肚子已凸,她担心人家有闲言碎语,就搬去市区,租房待产。
儿子出生后,李桂玲再没回家,在城里打起零工,直到现在。可让她没想到的是,1998年村里重新分配土地,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收回了;2011年,村里分给每人6万元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她没有,户口在皂角社区的儿子也没有;想申请宅基地,也没申请下来,理由很简单:“人家说我是女儿,家里有一个哥哥,我应该嫁出去;即便没嫁出去,也不能享受权益。”她说。
前几年,李桂玲的哥哥去世了,年迈的父母随嫂子生活。“嫂子对父母不好,我想把老两口接到我这里一起住,但没有房子,只能作罢。”李桂玲说。
艰难的胜利,维权路漫漫
晋宁昆阳堡孜村委会的两名“空户女”与村小组对簿公堂,结果胜诉,得到了补偿。但其他地方,连法院立案都很难。
同样的遭遇,在几十公里外的晋宁昆阳,村民贾树仙也遇到了。
贾树仙的户口在昆阳堡孜村委会3组,家里有两个哥哥,都已结婚。1993年,她与四川人温光兵结识相恋,第二年,两人的大儿子出生。因先前未办理结婚证,直到2002年,她与丈夫才在晋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一家人一直生活在村里,2002年,村小组分给每名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2900元,但村小组却以“贾树仙婚后户口虽然在本村,但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拒绝分配给其承包地补偿款,根据也是“村规民约”。
同村的王丽红情况也类似。王丽红有个哥哥,可她不愿意出嫁,就招了个上门女婿。但根据村规民约,她成了“空户”,无法享受村民待遇。她找过村里多次,但始终无法解决问题。2008年,她与另一名“空户女”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征地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的户口登记均在堡孜村委会3组名下,并与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且生活基础均在村里。村小组以多数人的意志,剥夺了少数人的合法权利。故法院认为,两人的村民资格与其他村民同等,并据此判决:由村小组支付两人承包地补偿款各2900元。
村小组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仍败诉。
贾树仙赢了。此后,但凡村里有征地补偿款分配,她和其他村民一样,都有补偿;村里另外20多名和她情况类似的女性,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但是,又一个问题摆在面前:“我丈夫和小儿子的户口依然不能落在村里,也不能享受村民待遇。”贾树仙说。
原来,村规规定:村里有儿有女的户,女儿结婚后,男方户口不允许迁入本村;其合法生育的子女,可以选择落入本村,但仅限一子女落户。“也就是说,在村里,我小儿子和丈夫没有新农合、没有集体分配,看病报销只能回四川老家!”
这样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是相悖的。但顽固的现实面前,本来性格刚烈、说话直来直去的贾树仙不想再打官司了。“太累了,还得罪人!”
“当初法院二审时,村小组长就带着一大帮村民去干扰法庭审案,还喊什么,‘都嫁出去了还要分我们一杯羹’!”贾树仙听着难受,“能取得多少(权益)就多少,我不想再起诉了。”打过一次官司,她觉得累了。
但是,玉溪的叶尚莲和李桂玲就没那么幸运了——即便是局部的胜利,她们也没有获得。
“我写过起诉书,准备告村小组,但法院不立案,说这是村里的事,村规民约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法院解决不了。”无奈的李桂玲与红塔区其他有类似遭遇的村民一起,将希望寄托在上访上。
今年8月,和李桂玲一起去北京上访的13人被警方拘留,理由是“以村里相关
福利未能落实为借口,在不该滞留的地方周边滞留,时间长达30分钟”。
“我没有在不该滞留的地方滞留,就算有,我也不知道什么地方能留,什么地方不能留。”13名上访者随后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对于案子的结果,我们并不抱希望,只是希望通过此案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毕竟,我们是在争取自己该有的权利!”上访者说。
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悖,怎么办?
“即便违法,我们也只能这样做。”“村里人多地少。没法子,现实就是这样。”
对于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问题,其实早有人注意到了。今年9月2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以“乡规民约要依法”为主题,对包括叶尚莲在内的玉溪“空户”做过报道,上访者也曾将希望寄托在此。但报道了两个多月,问题依旧是问题。
在贾树仙所在的晋宁昆阳堡孜村委会,该村党支部书记段东越拿出3册不同年代制定的村规民约。第一册于1995年制定,第二册于1999年制定,第三册目前正在制定,草案已经完成,“也已提交镇民政办审核。”段东越说。
翻看发现,虽然每册的村规民约都有进步,但变化不大,特别在户口管理这方面。比如:1995年版村规民约规定:“由于本村人多地少,凡属有儿子的家庭,对招进的女婿和出生的儿女不得享受建房用地、土地承包和其它有关村民应该享受的各种福利和待遇;凡属有两个及以上女儿的,招女婿只能一个能享受以上待遇”。
1999年版,只比之前那版多了一句话:“两种情况都不接受户口转接”。
目前正在制定的村规民约中,相比前两个版本有一些进步,其中规定:“有儿有女户,女儿结婚后,男方户口不允许迁入本村,其合法生育的子女,可以选择落入本村,但仅限一子女落户。多女无儿户,只能一个女儿招婿,其余女儿结婚后,男方户口不允许迁入本村,其合法生育的子女可以选择落入本村,仅限一子女落户”。
贾树仙的情况,就是按现在正在制定的村规民约办的。“正因为最近几年类似的官司较多,我们才决定对村规民约进行修改。”段东越说。
可即便有些进步,但比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的村规民约依然与之相悖。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每册村规民约的前面,都会有一大段类似的话:“为进一步提高和发展堡孜村的经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在堡孜村的顺利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制定本规约”。
段东越给出的解释是:村里人多地少。以前有1000多亩,从2000年左右开始征地,目前只剩下三四百亩。村里目前有2000多人,人均用地不足0.2亩,为保障大多数村民的权益,村规民约只能如此规定。“你想想,盘子就那么大,分的人多了,分到每个人手里的(钱)自然就少了。”说着,他一副愁眉苦脸状。
“但是村规民约的部分规定,跟国家现行的法律相悖啊?”记者提出问题。
段东越笑了,神情像是惭愧,又像是在试图逃避。良久,他承认,村规民约中的一些内容的确是违法的。“没法子,现实就是这样。”
基于这样的“现实”,虽然贾树仙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即便违法,我们也只能这样做。”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陶勇语出惊人。
红塔区北城街道王棋社区的徐主任同样认为,村规民约是合理的,“作为女人,已嫁到男方,在男方家即享受待遇。如果在这边也享受,就搞乱了。除非情况特殊,在全体村民同意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让‘空户’者重新取得权益。但这太难了,村里没有人愿意将既得利益分给别人。”
基层政府的两难处境
“我们必须考虑一些村民的实际问题……只能在此后的长期发展中,尽力让村规民约越来越接近现行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对于“村规民约违法”一事,晋宁县昆阳街道办办公室主任包玉昆称,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最近,街道办新一轮村规民约制定工作正在进行,“目的就是为了让村规民约适应新的发展趋势”。
昆阳共有42个村委会,“目前,各村委会正根据各自特点制定草案,之后会提交至街道办,然后由司法所指导,尽力让村规民约与相关法律相符。但有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村里土地越来越少,征地越来越多,有些村民为获得补偿款,就以假离婚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所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考虑一些村民的实际问题,目前能做的,就是做好村规民约的引导工作。而且,全国范围内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只能在此后的长期发展中,尽力让村规民约越来越接近现行法律。”
其他乡镇、街道办对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类似。
昆明市妇联信访办工作人员赵女士之前遇到过多起这样的维权个案,她认为,这是历史问题。“上世纪80年代,村规民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施,那时土地刚刚包产到户,我和同事那时就解决过160多起类似的纠纷。”她说。
最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需要大规模征地,类似的纠纷又多了起来,“说到底无非是利益问题。以前城市发展缓慢,大家不太关注这块,特别是城市周边,有没有地都一样;可征地多了,就牵扯到补偿问题,纠纷也多了。”赵女士分析说。
起诉,法院不受理;求助,妇联也为难
“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因为牵扯到土地、房产等多个部门,仅靠妇联一家单位很难解决,需要更多部门联动。”
有纠纷,村民本可到法院解决问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祖碧查阅资料发
现,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最高法院研究室法研〔2001〕51号文件,也规定了“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应予受理”。
但是,目前的现实是:“法院不太受理这类官司。比如,2012年,有个呈贡人为了妹妹的征地补偿,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最后赢了,获得7900元的补偿;第二年又遇到相同的问题,他又准备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可法院不再受理了。原因很简单:村委会不是法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只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赵女士说。
“我们给他想了一个办法,就是让街道办出个书面证明,证明其妹妹是有权利获得补偿的。拿到证明后,他就可以起诉街道办,获取权益。可街道办认为村规民约属于村维护自治范畴,不愿出证明,这事后来就不了了之。”赵女士说。
的确,记者通过搜索发现,最近几年,法院开庭审理类似的案子很少,“空户女”李桂玲就曾想过于2013年2月状告村小组,连起诉书都写好了,但未能如愿。
玉溪市妇联一名副主席在接受采访时坦承,“空户”现象存在,相关部门是有责任的。“村规民约制定时,必须经过上级部门审核,但上级部门却很难做到这一点;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以这是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受理;就算受理,就算官司最终赢了,可土地是30年不变,怎么分给她们?”
9月24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空户女”的遭遇后,省妇联工作人员很快知道此事。在妇联,类似的妇女维权诉求其实不多,不过对此问题,他们也是早有听说,偶尔也会有求助者上门。
“其实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因为牵扯到土地、房产等多个部门,仅靠妇联一家单位很难解决,需要更多部门联动。特别是妇联没有执法权,只能给求助者一些建议,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省妇联工作人员也有苦衷。
不过,也有好消息传来。“目前,省里已经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特别是《焦点访谈》报道过此事后,省里很多部门已经联动起来,开始做这块工作。”上述工作人员介绍。不过,“工作仍在筹备阶段,具体核实有效果还不确定。”
要彻底解决“空户女”的权益问题,“还需要从国家层面上出台规定,制定一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然后上下联动,让村规民约彻底服从现行法律。或者,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机构,明确其违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可诉性。”多名律师及专业人士如是建议。
12月16日,一波冷空气侵袭云南,滇中地区普遍降温。这天,是玉溪“空户女”之一朱冬梅的生日,当晚,她发给记者一条微信,写道:“我相信,只要我们依法反映诉求,在媒体的积极推动下,政府也会重视。”
末了,她说,自己还会坚持下去。
村规民约制定时,必须经过上级部门审核,但上级部门却很难做到这一点;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以这是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受理;就算受理,就算官司最终赢了,可土地是30年不变,怎么分给她们?(都市时报记者 程浩)
编辑:沈莹责任编辑:徐婷